商务部: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22 20:55: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变更实缴资本;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七)变更备案类别。

第十七条 备案注销

商业保理公司不再从事保理业务,且不再承担任何应收账款的垫付或回购责任的,应在终止保理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对外公示一个月。公示无异议后,向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 基本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应收账款转让人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和风险的处理原则以及违约责任。

商业保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制定适合叙做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守客户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禁入范围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受托投资;

(四)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逾期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

第二十条 业务规则

商业保理企业经营保理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应收账款融资。

商业保理企业应基于以下三类应收账款提供融资:

1.一个基础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应收账款。

2.一个基础合同项下持续形成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

3.持续成立的多个基础合同项下的多笔应收账款,其中至少一笔应收账款已形成。前述基础合同应基于同一债权人提供同类商品、服务或者出租同类资产的行为。

商业保理企业应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重点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二)应收账款管理。

商业保理企业可向转让人提供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商业保理企业可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收付结算与催收,但不得在未受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下受托从事催收业务。

(四)还款保证。

商业保理企业可在非融资保理业务中,对受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垫付责任,或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对转让的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应收账款承担回购责任。

第二十一条 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企业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委托贷款、发行债券、股权融资及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融资。

第二十二条 不良应收账款

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按照逾期天数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损失4类。后2类为不良应收账款。

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属于正常类。

逾期1-90天的应收账款属于关注类。

逾期9

>>鐏炴洖绱戦崗銊︽瀮<<
12@gma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 ce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