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7 17:56: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要么万劫不复,要么涅槃重生----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例分析
家,从债权人、债务人到政府、职工,普遍存在着畏惧破产甚至厌恶破产的心理。因此,企业破产案件在社会中已有的无力偿债事件中所占比例极低。在中国,这种情况导致了两个显著的结果,一是“捷足先登”式的诉讼大战和执行大战,即债权人纷纷避开破产程序而运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寻求个别清偿,从而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和地区间的司法冲突,并使地方法院变成了本地企业的追债帮手和保护伞。二是“有债不讨,欠债不还”的现象。一方面,讨债成本高,效果差,加上政府干预和其他体制因素,银行、原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主要债权人面对帐目上与日俱增的债权记录(包括越来越多的不良债权)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欠债有理,赖债有利”的心理,使越来越多的债务人心安理得。据报道,截至1995年7月,全国的“三角债”即企业相互拖欠的负债累计,已经超过一万亿元。 应当指出的是,首先,重整制度中的干预是司法干预而不是行政干预,这种干预必须以法律规定为根据而不是凭法官的随意性。其次,这种干预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的,因而不允许无限度地牺牲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去片面地强求企业拯救。公平清偿债务和企业复兴是互为因果的两个目标。它们相互结合地实现着社会经济效率的客观要求。因此,作为重整制度设立理由的效率原则必定要贯彻在重整法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效率的目标必须通过有效率的手段来实现。重整制度的创设是服从于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它的设计又必须符合利益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
公平是与效率相关联的价值。人们常常把公平看作是效率的对立物。其实它们二者也存在一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如上所述,重整法基于公平清偿的要求而进行的某些干预,如制止抢先受偿的“勤勉竞赛”,限制少数人的反对意见对重整计划制定的影响,等等,同时也体现了效率原则,如,有秩序的集体受偿的成本要低于你争我抢的“讨债大战”的成本,“少数服从多数”和适当的司法判决的成本低于漫无休止的谈判或者谈判失败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是重整制度达到既定目的的手段。
另一方面,公平也是重整制度的目的之一。也就是说,建立重整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这里所说的公平,不仅仅是指公平清偿。破产清算也是以公平清偿为目标。重整制度所要实现的公平,还有更深的一层含义,那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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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及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人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
解决社会利益冲突是现代法律的一项基本任务。企业是一个由多方利益组成的利益集合体。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上的企业,是一个面临危机的利益共同体,也是充满着利益冲突的共同体。在这种利益冲突的状态下,如果人们没有患难与共的意识和同舟共济的精神,如果法律制度不为他们提供利益调和与权利妥协的机制,那么,这个利益共同体就不免在“散伙分财”和“弃船逃生”的氛围中分崩离析。 我们必须明确一个观点:集合在企业名下的财产是社会资源和国民财富的一部分,集合在企业名下的交易关系是市场体系的一细胞,集合在企业名下的利益是社会经济活力与秩序的一动因。我们绝不能把重整制度为实现企业再建而采取的种种保护性措施错误地看作是“债务人借以逃债的手段”。立法者如果因为不懂得珍惜企业的营运价值,不懂得企业乃是包括债权人在内的全体投资者所拥有,不懂得企业兴亡与社会中诸多方面的利益攸关,而轻易地否定或者放弃建立重整制度的努力,那么,他们就会犯下不可原谅的历史性错误。
3.4 如何从浙江海纳案例中吸取教训规避风险呢?
这里,我们给出利用奥特曼模型的浙大海纳财务危机预警评析。
企业财务预警,是经过对企业财务报表及相关经营数据的分析,通过设置并观察一些敏感性预警指标的变化,对企业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实施的实时监控和预测警报。
1968 年 Altman 在其财务比率判别分析和公司破产预测一文中认为,企业是一个综合体,各个财务指标之间存在某种相互联系,各个财务指标对企业整体风险的影响和作用也不相同,通过把传统的财务比率和多元判别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他发展了一种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即 Z计分模型 该模型的具体形式如下:
Z =0.012X1 +0.014X2 +0.033X3 +0.006X4+0.999X5
式中,X1=营运资本/总资产,反映资产的流动性与规模特征; X2=留存收益/总资产,反映企业累计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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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息税前收益/总资产,反映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 X4=权益的市场价值/总债务账面值,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 X5=销售总额/总资产,反映企业的运营能力
以下是浙大海纳申请破产重组案发生前五年,该公司与Z计分模型相关的各项财务指标: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X1 0.4187 0.4575 0.4812 -1.9157 -1.5699 X2 0.0886 0.0988 0.0510 -3.5054 -2.7952 X3 0.0332 0.0377 -0.0094 -3.5920 0.1107 X4 5.9455 3.2233 2.7986 -0.0860 -0.1238 X5 0.3340 0.2291 0.2979 0.6417 0.5625 Z分数 0.376699 0.256328 0.320572 0.449942 0.506876 通过统计分析, Altman 认为 Z 值应在 1.81 2.99 之间,等于 2.675 时居中企业的 Z 值大于 2.675,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如果 Z 值小于 1.81,则企业存在很大的破产风险; Z 值处于 1.81 2.675之间,称为灰色地带 ,处在这个区间的企业财务状况极不稳定。而通过计算显示的浙大海纳连续五年的Z分数,表明了极大的破产风险。此时市场应当引起相当的警觉,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应当据此理智决策。
如上种种,都是浙大海纳由一家绩优公司倒塌,最终面临破产重组的过程。倘若市场监管到位,抑或公司以及广大中小股东以敏锐的嗅觉早日洞察浙大海纳财务状况变动的讯息,公司的命运也将大不相同。
3.5 浙江海纳给了我们哪些有益的经验呢?
作为首例破产重整案例,浙江海纳取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其中最为核心的是破产重整必须始终以利益平衡为价值导向。为实现利益平衡这一目标,包括公司股东、管理人、债权人、政府部门及司法部门都做出了巨大努力,这是浙江海纳破产重整得以成功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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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力中介机构,加强管理人与债权人的沟通。作为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事务的管理人——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引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中介组织,协助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谈判,并将重整成功所需偿付的部分资金托管于资产管理公司处,提高了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互信程度,消除了股东与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障碍,减少了利益分歧,加快了破产重整进程。
(2)充分协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按照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最终通过只需要出席会议的同意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即可。但为平等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尽可能多地争取债权人对重整方案的支持,有关部门在正式表决之前,组织了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并初步达成了共识,最终使重整计划得到了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保证了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
(3)政府部门通力合作,帮助公司解决困难。在处理浙江海纳破产重整的过程中,浙江证监局、浙大国资办等部门专门成立了浙江海纳重组清算组,就有关浙江海纳破产重整事宜进行沟通、协商。此外,浙江证监局还积极协助公司与杭州法院进行沟通,暂停强制执行,解决违规担保,并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沟通,给公司解决违规担保等问题争取了时间。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为浙江海纳破产重整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4)司法部门创新求变,探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方式。由于破产法实施不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缺乏可供参考的先例,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作为本案的主审法院——杭州中院以实现利益平衡为目标,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案件审理方式,采用了立案审查的实质性标准,并就案件处理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合法、合理,为破产重整案件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充分的司法保障,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6 我国目前的破产重整制度还有哪些问题呢?
破产重整是我国新破产法面向所有企业法人所引进的一项制度,但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 由于重整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较长, 所以通常仅适用于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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