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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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看守队 焦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

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摘要:安全是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掌握服刑人员的改造规律是监狱管理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短刑犯刑期短、改造态度不端正等特点已经成为影响监狱安全工作的客观因素,为此,笔者积极总结、完善以往管理教育工作方法、措施和机制,积极探索短刑犯管理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对短刑犯的特点及其管理教育对策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一、背景介绍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此条款中,将送监狱服刑罪犯的剩余刑期由一年以下改为三个月以下,这样同过去相比,监狱就要增加剩余刑期三个月至一年的罪犯。对部分减刑、假释无望的短刑犯的管理本来是监狱管理中的短板,现在陡然增加的短刑犯更加重了监狱管理教育的难度,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会更

加突出。以山西省某监狱为例,比较该监狱2011年至2013,每年新收押罪犯数及其中原判三年以下、一年以下的短刑犯所占比重可以看出,2013年以来新收押短刑犯所占比重呈明显上升态势。(见图1)

700600

500400

新收押人数其中原判3年以下人数其中原判1年一下人数3002001000

2011年2012年2013年

(图1)

二、短刑犯的概念

短刑犯,即通常所说的短刑期罪犯或短期徒刑犯的简称, 是指罪行较轻、刑期较短的罪犯,不包括管制和拘役。

至于短刑犯具体的划分标准, 笔者此前未曾见过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有的学者在实践中根据刑期的长短,把有期徒刑分为短期徒刑、中期徒刑和长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又有学者参照《刑法》中对不同罪名应服刑期的规定, 以三年和七

年为界,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为短刑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含七年)的为中长刑犯, 七年以上的为长刑犯。还有学者把刑期在五年以下的罪犯或余刑较短的罪犯统称为短刑犯。

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对刑期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以及这类罪犯中原判刑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罪犯的管理和教育问题。 三、短刑犯结构特点分析及犯情预测

笔者从某监狱一段时间内收押的罪犯中随机抽取了100名短刑犯作为样本进行了调查和分析,短刑犯的结构特点呈现如下情况:

1.年龄结构。从数据来看短刑犯中年龄偏低的多,30岁以下的占了近半数,四十岁以下的占到了75%,55岁以上的老年犯只占3%。(见图2)

年龄结构22%30岁以下271-40岁41-55岁55岁以上48%

(图2)

2.文化程度。绝大多数短刑犯文化程度偏低,文盲和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8%(见图3)。他们中有50%的人也把自己犯罪的原因归结为自己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见图10)

文化程度2%文盲初中以下85%高中以上

(图3)

3.犯罪类型。短刑犯的犯罪类型以财产型和暴力型居多, 二者共占短刑犯总数的85%, 财产型中尤以盗窃罪、诈骗罪居多, 暴力型中尤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居多, 他们构成了短刑犯的主体部分, 淫欲型和其它型的犯罪所占比例较小,只占到了15%。(见图4)这说明绝大多数短刑犯多崇拜于金钱和势力,为追求“一时之快”和“一时风光”,宁可自毁前程,锒铛入狱。

犯罪类型3%暴力型财产型55%淫欲型30%其它型 (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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