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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文本
天然气门站位于园中路南段,占地2公顷;天然气储配站位于城区西北角,储配站占地约3.0公顷;在门站和储配站各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1座;根据用户的性质和地理位置选择区域或专用调压站,占地10-60平方米/座。
4、管网布置
燃气管道尽量避免在快车道下,一般布置在人行道或慢车道下,在个别狭窄道路,可考虑布置在绿化带内。
第93条 供热工程规划 1、热源规划
中心城区在西南、东北部建设2座大型区域锅炉房,锅炉房占地4公顷。 2、热负荷预测
规划2015年县城集中供热热负荷290MW,2020年县城集中供热热负荷521MW, 2030年集中供热热负荷879MW。
3、热网系统规划
规划建议热力管网采用枝状为主的布置方式,管道地下敷设,长距离输送时采用架空敷设。
第94条 环卫设施规划 1、生活垃圾总量预测
垃圾产量按人均1.0千克/人·日计, 2015年城区垃圾产生量约为260吨/日;规划期末城区垃圾产生量约为460吨/日。
2、垃圾填埋场
大名县生活垃圾填埋场位于旧治乡李六台村,规划原地扩建日处理量达到460吨。城区特种垃圾焚烧厂设置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内,在其内配建特种垃圾焚烧厂一处。
3、垃圾转运站
小型转运站每2-3平方公里设一座。占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030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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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城区共建设垃圾转运站20座。2015年杨桥、金滩、龙王庙各建垃圾转运站1座。2030年所有乡、镇政府驻地各设置1座垃圾转运站。
4、公厕
中心城区按3座/平方公里建设公厕;主、次干路500~800米设1座公厕,支路800~1000米设1座公厕;工业区可适当减少公厕数量。
第五节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
第95条 防洪规划 1、防洪标准
大中型工矿企业防洪标准定为50年一遇,中心镇区、一般乡镇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县城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50-100年一遇洪水有出路,超标洪水不进入县城。
2、防洪措施
加高加固城区西侧漳河大堤,建设分洪口南侧导洪堤,沿城区东南外环路外侧建设阻洪堤,阻止洪水进入城区,堤顶高程为设计水位加超高1.5米;北部及、东部地势较低的区域,地面高程适当填高,建设区域地块及道路路面高程均应高于泛区洪水位0.5米。在城区东部留有大于2.5公里的特大洪水行洪通道。
开挖整修引河,使其保证50年一遇洪水通过。在引河与中心城区南、北环路交叉处建设节制闸,泛区运用时,阻挡外来洪水进入城区。在北环路与引河交叉处、城区东北部建设排水泵站,排除中心城区雨水,防止内涝发生。
第96条 消防规划
1、中心城区建设6座消防站,其中一座为特勤站兼消防指挥中心,在杨桥镇、龙王庙、金滩镇、北峰镇4个中心镇各建消防站1座,并按二级站级别配备相应消防设备。
2、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网。市政消火栓,应沿着道路两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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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不应超过120米。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150毫米或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100毫米和65毫米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97条 抗震规划
县域建筑物抗震设防标准要按七度设防;学校等人口密集的单位和生命线工程要按八度设防。设计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
县城避震疏散场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建制镇(乡)人均不小于3平方米。 第98条 人民防空规划
战时留城40%的比例,留城人数18万。按人均1.5平方米掩蔽工程计算,需掩蔽工程27万平方米。
第六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99条 规划目标
环境污染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工业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城市生活污染得到全面控制,城乡总体环境质量优良,生态良好,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成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
第100条 全县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名泛区,城镇建设区。 第101条 中心城区环境规划 (1)大气环境
依据国家《空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96中环境质量区划分原则,中心城区全部为二类环境区,执行二级大气标准。
(2)水体环境
2030年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依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关于水环境质量分区划分的原则,漳河、卫河、小引河、环城水系等主要河渠城区段景观用水环境功能区执行IV类标准。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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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其他沟渠、城区排水及一般景观用水环境功能区执行V类标准。
(3)噪声环境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中心城区噪声标准分为4类,无国家规定的特殊噪声要求的功能区。
(4)固体废弃物
规划工业固废处置利用率达到8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100%,危险废物100%安全处置。
第七节 近期建设规划
第102条 建设目标
将大名县建设成综合实力更强,产业结构更优,城镇化水平更高,生态环境更加宜人,幸福生活指数更高的现代化中等城市,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第103条 人口规模
2015年县域总人口90.46万人,城镇人口37.90万人,城镇化水平41.9%;其中,中心城区26万人,建制镇镇区11.90万人,农村人口52.56万人。
第104条 建设规模
2015年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为130.82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设用地29.39平方公里(含大名工业区),各建制镇镇区总建设用地15.72平方公里;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63.12平方公里;工业聚集区建设用地3.0平方公里(不含大名工业区)。
第105条 城乡建设重点 1、新农村建设
近期共建设35个新农村,搬迁村庄347个,近期建设的新农村,应编制建设规划,按规定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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