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0:44: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债权或其他证券而产生的资本收益,不受所得税法的调整,免于纳税。
(2)与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有关的遗产税或赠与税或其他负担不由非英国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支付。
(3)无论印花税法有任何规定,
(a)所有关于由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作为受让人或转让人的财产转让的文据;
(b)所有关于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的文据; (c)所有关于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其他业务交易的文据,都免征印花税。 (4)无论登记备案法有任何规定,关于以下交易的所有契据和其他文据不受该法的调整:
(a)由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作为受让人或转让人的财产转让; (b)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的交易; (c)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其他业务交易。
第一百一十条B(1)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决定将下列登记册提交给登记官,以进行登记备案:
(a)公司的股票登记册;
(b)公司的董事登记册;或者 (c)公司的抵押登记册。
(2)已决定将登记册的副本提交登记的公司应当通过把包含有各项变更事宜的登记册的副本提交登记的方式,以将登记册中的任何变更记载在案,直到公司基于第(3)款的规定,向登记官作了另外的通知。
(3)已将登记册的副本提交给登记官的公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登记官的方式,决定不再对登记册中的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4)如果公司决定根据第(1)款的规定,将登记册提交登记,那么,直到公司根据第(3)款的规定通知登记官,它决定不再将登记册中的变更事项提交登记,在上述的这段时间内,公司要受到提交给登记官的登记册副本的内容的约束。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可以把以下文件提交给登记官进行登记,并且,登记官必须将文件或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副本一起保存和登记:
(a)关于在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产上设立抵押或其他负担的文件或文件的副本;
(b)关于对第(2)项中提到的文件进行修正的文件或文件的副本; (c)关于解除在公司的资产上设立的抵押或其他负担的文件。 第十二部分 杂项
第一百一十二条(1)市政厅的主管人员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关于登记官的职责的条例,同时在条例中可以规定对国际贸易公司进行登记的办公室设置地。
(2)在不限制或影响第(1)款的效力时,市政厅的主管人员可以规定关于注册代理人的行为、职责和责任的条例。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登记官根据本法的要求而签发的任何证书或其他文件应当采取市政厅的主管人员批准的形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1)如果登记官能确信以下事实,那么,他应当基于任何
人的要求,亲手签发盖有其印章的良好信誉证书,以表明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具有良好的信誉:
(a)公司名称被记载在登记册上;和
(b)公司已缴纳了所有的应支付的到期费用、执照费和罚款。
(2)根据第(1)款规定而签发的良好信誉证书必须包括有关于以下事项的陈述:
(a)公司是否将尚未生效的兼并或合并条款提交给登记官; (b)公司是否将尚未生效的重组条款提交给登记官; (c)公司是否正处于清盘程序中;或者
(d)是否已经提起了将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剔除的诉讼。
第一百一十五条(1)除了第八十五条第(2)款的例外规定,一个人可以 (a)检查登记官根据本法的规定而保存的文件;和
(b)要求登记官对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成立证书、兼并、合并、重组、延续、清盘或良好信誉证书,或证书副本或任何文件的摘要或由他保管的文件的任何部份进行验证;并且,成立、兼并、合并、重组、延续、清盘或良好信誉证书或经验证的副本或摘要,初步证明了它们中所包含事项的真实性。
(2)由登记官根据第(1)款的规定而验证的文件或副本或任何文件的摘要或文件的任何部份,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都是可以采纳的证据,就好像它们是文件的原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为了确认有关所有权和管辖权的事项,而不是为了税收的缘故,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的股票、债权或其他证券的所有权人的住所是在英国维尔京群岛内。
第一百一十七条(1)根据本法成立的公司,没有必要联合其他任何当事人,就可以通过有正式书面陈述作证据的传票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要求它对关于本法的解释或公司的组织大纲或章程的任何问题作出声明。
(2)在法院对第(1)款中的申请作出声明的基础上开展活动的人,应当被视为在免除其受托责任或职业责任方面,他已经适当地免除了作为申请主体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在法官室中行使由本法授予法院的任何审判权,并且,在行使该权力时,法官可以判决当事人公平地承担诉讼费。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了第九十八条以外,本法从主管人员公开刊登在政府公报上的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