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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1.闪点小于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乙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丙 2.可燃固体 丁 难燃烧物品 戊 不燃烧物品 【条文说明】3.1.3本条规定了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
1本规范将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分别列出,是因为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所区别。如甲、乙、丙类液体在高温、高压生产过程中,实际使用时的温度往往高于液体本身的自燃点,当设备或管道损坏时,液体喷出就会着火。有些生产的原料、成品的火灾危险性较低,但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经化学反应后产生了中间产物则可能增加火灾危险性。例如,可燃粉尘静止时的火灾危险性较小,但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火源则可能爆炸着火,而这类物品在储存时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与此相反,桐油织物及其制品,如堆放在通风不良地点,受到一定温度作用时,则会缓慢氧化、积热不散而自燃着火,因而在储存时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在生产过程中则不存在此种情形。
储存物品的分类方法主要依据物品本身的火灾危险性,参照本规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并吸取仓库储存管理经验和参考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1)甲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I级易燃固体、I级易燃液体、I级氧化剂、I级自燃物品、I级遇水燃烧物品和可燃气体的特性。这类物品易燃、易爆,燃烧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有的遇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氢气或其它可燃气体,遇火燃烧爆炸;有的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有机物或无机物极易燃烧爆炸;有的因受热、撞击、催化或气体膨胀而可能发生爆炸,或与空气混合容易达到爆炸浓度,遇火而发生爆炸。
2)乙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我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确定的II级易燃固体、Ⅱ级易燃烧物质、Ⅱ级氧化剂、助燃气体、Ⅱ级自燃物品的特性。
3)丙、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划分,主要依据有关仓库调查和储存管理情况。
丙类储存物品包括可燃固体物质和闪点大于等于60℃的可燃液体,特性是液体闪点较高、不易挥发。可燃固体在空气中受到火焰和高温作用时能发生燃烧,即使移走火源,仍能继续燃烧。
对于粒径大于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如球状、颗粒状、团状、锭状或片状),根据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与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等单位共同开展的“散装硫磺储存与消防关键技术研究”成果,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固体。
丁类储存物品指难燃烧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难着火、难燃或微燃,移走火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甲
源,燃烧即可停止。
戊类储存物品指不会燃烧的物品,其特性是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不着火、不微燃、不碳化。 2表3列举了一些常见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供设计参考。
表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火灾危险性类别 举例 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酒精度为38度及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丁二烯,硫化氢,氯乙烯,甲类 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氢化钠,四氢化锂铝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乙类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钴,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大于等于60℃的柴油,糖醛,白兰地成品库 丙类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粒径大于等于2mm的工业成型硫磺,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己录数据的磁盘储存间,冷库中的鱼、肉间 丁类 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岩棉、陶瓷棉、硅酸铝戊类 纤维、矿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条文说明】3.1.4本条规定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防火分区内存在多种火灾危险性的物质时,确定该建筑或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原则。
一个防火分区内存放多种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分类原则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确定。当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时,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面积均要求按最危险者的要求确定。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的要求设计。
此外,根据1990年4月10日发布施行的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因此,为有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应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但不允许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存放在一起,并且在存储过程中采取分区域布置。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条文说明】3.1.5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据调查,有些仓库内的可燃包装物,多者在100kg/m2-300kg/m2,少者也有30kg/m2-50kg/m2。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
在执行本条时,要注意有些包装物与被包装物品的重量比虽然小于1/4,但包装物(如泡沫塑料等)的单位体积重量较小,极易燃烧且初期燃烧速率较快、释热量大,如仍然按照丁、戊类仓库来确定则可能出现与实际火灾危险性不符的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当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要相应提高该库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承重墙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不燃性2.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难燃性0.50 墙 电梯井的墙 不燃性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1.00 不燃性0.5 难燃性0.25 1.00 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 不燃性0.75 不燃性0.50 难燃性0.5 难燃性0.25 柱 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难燃性0.50 梁 不燃性2.00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0 楼板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难燃性0.50 屋顶承重构件 可燃性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难燃性0.5 疏散楼梯 可燃性 不燃性1.50 不燃性1.00 不燃性0.75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可燃性 不燃性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0.15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条文说明】3.2.1本条规定了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分级及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2柱的受力和受火条件更苛刻,耐火极限至少不应低于承重墙的要求。但这种规定未充分考虑设计区域内的火灾荷载情况和空间的通风条件等因素,设计需以此规定为最低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耐火极限,而不能仅为片面满足规范规定。
3由于同一类构件在不同施工工艺和不同截面、不同组分、不同受力条件以及不同升温曲线等情况下的耐火极限是不一样的。本条文说明附录中给出了一些构件的耐火极限试验数据,设计时,对于与表中所列情况完全一祥的构件可以直接采用。但实际构件的构造、截面尺寸和构成材料等往往与附录中所列试验数据有所不同,因此,对于某种构件的耐火极限,难以通过试验确定时,一般应根据理论计算和试验测试验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确定。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由于高层厂房和甲、乙类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果严重,应有较高的耐火等级,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但是,发生火灾后对周围建筑的危害较小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甲、乙类厂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及丁类生产中的某些工段,如炼钢炉出钢水喷出钢火花,从加热炉内取出赤热钢件进行锻打,钢件在热处理油池中进行淬火处理,使油池内油温升高,都容易发生火灾。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如屋顶承重构件采用木构件或钢构件,难以承受经常的高温烘烤。这些厂房虽属丙、丁类生产,也要严格控制,除建筑面积较小并采取了防火分隔措施外,均需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对于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和生产过程中有火花、赤热表面或明火,但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仍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3.2.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标准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1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2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3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它物品。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3.2.5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燃油、燃气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每小时总蒸发量不大于4t的燃煤锅炉房,一般为规模不大的企业或非采暖地区的工厂,专为厂房生产用汽而设置的、规模较小的锅炉房,建筑面积一般为350m2-400m2,随着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就也正在逐步减少,故这些建筑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3.2.6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在长期过负荷运行状态下或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条文说明】3.2.7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要更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7m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在火灾时不会导致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釆用钢板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