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3/20 22:02: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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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

责:

(一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部门起草金融统计制度

和有关管理规定;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统计部门可根据

报表;

(四 )收集、整理、积累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 )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金融统计资料,对外公布综合性金融

预测;

(七 )组织和促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建

立统一的金融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和有效安全的网络传输设施,在金融系

人员;

(九 )经授权代表金融系统参加国内、国际金融统计

统内实行信息共享;

(八 )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

统计资料;

(六 )组织金融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

计工作;

(三 )收集、审核、汇总、编制金融统计数据和统计

总行下发的制度和有关规定,结合当

地情况起草本行制度和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二 )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检查金融机构的统

由其总行 (总公司、总局 )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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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报表;

(四 )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

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 )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

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 )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

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

口规则;

(八 )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

人员。

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 )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

活动。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

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 )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

第五章 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统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

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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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统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

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

要征得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的同

意;各金融机构分支行 (公司、局 )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

同意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统计部门

备案;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接管,并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

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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