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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
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GJB5120-2002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废的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贮存、运输工作中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的科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位 2 引用文件
JT3145-1991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
WJ2177-1994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废弹药wasted ammunition
因超期、变质、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的不能继续使用的火药、炸药、弹、箭、雷、引信及火工品。 3.2 处理 disposition
对废弹进行回收、拆分、倒空等过程。 3.3 销毁 de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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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废弹药或处理后的废弹药采取烧毁、炸毁、化学分解等过程。 4 一般要求
4.1 废弹药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4.1.1 作业安全要求
废弹药的处理、销毁、贮运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相应标准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4.1.2 作业器具
废弹药作业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与火药、炸药接触的器具、工具、工装为不发火材料制成。 4.1.3 作业场所
废弹药作业应在符合《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要求规定的场所进行。 4.1.4 作业审批
废弹药的处理及销毁作业,应取得主管部门资质凭证,并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4.1 5 作业人员的培训
废弹药作业人员应经工艺、安全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并应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4.1.6 作业人员着装
废弹药作业人员的着装应为防静电或棉制品。有特殊防护要求的,按有关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 4.1 7 作业定岗、定员和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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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弹药作业应定岗、定员和定量。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操作人员,但一次作业不应少于两人,一次最大销毁量应按表1执行。
表1 销毁量与相邻建筑物的距离
作业场边缘距销毁销毁序号 销毁物品 方式 (kg) (m) 1 2 3 4 5 6 7 8 硝化纤维素、火药 吸收硝化甘油的木粉 梯恩梯 烧毁 黑索今及其混合炸药 ≥200 奥克托今、泰安 胶质炸药 引信、火工品 烧毁起爆药、击发药 或炸(按销毁场地9 弹药 毁 定) 4.1.8 环保要求
4.1.8.1 废弹药销毁应设在远离城镇居民与水源的地方。
4.1.8.2 废弹药作业尽可能减少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及污染水源,如产生的废气、废水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须采取治理措施。 4.2 废弹药处理、销毁的基本原则
4.2.1 为了消除危险和回收有利用价值的组件、部件,应及时进行废弹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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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最大销毁量场外建筑物距离500 100 500 100 1 (按《安全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