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习题(带答案)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3:36: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A必须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B.在申请人付款的情况下,对外履行付款责任 C在申请人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不对外付款 D在申请人不付款的情况下,也必须对外付款

40从下列关于信用证当事人表达正确的是( ABCD )。 A信用证通知行有权拒绝通知信用证但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 B.信用证保兑行有权拒绝保凭信用证,但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开证行 C信用证议付行有权拒绝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单据 D信目证开证行有权拒付单证不符的单据 41信用证开立的形式主要有:( AC )。

A信开证 B.证实书 C电开证 D简电开证 42可转让信用证的新证与原证可在下述方面不同:( ABCDE )。 A申请人 B货物单价 C信用证金额 D投保比例 E有效期 F最迟装运期 G最后交单期

43一般由中间商作为中介达成的交易,在结算时一般使用( AD )。 A可转让信用证 B对开信用证 C预支信用证 D对背信用证 44开证行在拒付时,应承担的责任是:( ABD )。 A说明拒付原因,指出单据不符点 B.保管好单据

C保管好货物 D用快捷方式通知议付行 E通知受益人 45跟单信用证的作用有:( ABC )。

A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款 B.保证进口商安全收货 C银行为进出口商提供资金融通 D银行只管单据不管货物 46开证行要受哪些关系的约束:( ABCD )。

A开证申请书 B所开立的信用证

C信用证修改书 D与通知行或议付行的代理关系 47对受益人收款有较大保障的信用证是( AD )。

A不可撤销信用证B可撤销信用证C对背信用证D保兑信用证E对开信用证 四、实例题

1甲国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甲国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该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五拟向该保兑行办理交单结汇时,收到该保兑行的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保范行不再对该信用证办理议付或付款,但可以答应办理该出口企业将该笔出口结算转为托收的有关手续,以便向进口商直接收回贷款。对此,该出口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该出口企业应按原信用证规定,向该外资银行交单,并要求其履行保兑行的责任,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予以付款。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信用证被保兑后,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条件下,保兑行与受益人的付款承诺不会撤销。

2甲国几公司与己国B公司就进口钢材达成合同,钢材分两批装运,结算方式为每批分别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乙国B公司即向当地银行办理了议付并随后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但甲国几公司收到货物共检验后发现货物品质未达到合同要求于是要求开证行对第二批货物拒付。这一要求被开证行拒绝。清分析,开证行拒绝对外拒付是否合理?若开证行不能对外拒付,则A公司应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答:开证行拒绝对外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办理的依据是有关单据的情况,而不是货物的情况。在B公司提交的单据中未能发现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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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则开证行必须履行自己在信用证中的承诺,向B公司付款。而且,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未经受益人同意,开证行不能单方面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鉴于上述情况,A公司只能直接依据有关的证明(包括有关的检验报告等)与B公司交涉,包括从双方协商、到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进一步的教训是,在国际贸易中从谈判洽商到签约前,一定要对贸易双方的资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3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英国共进口企业签订合同出口一批货物数量为150o公吨每公吨价格为 GBP120 CIFLondon。该英国公司通过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总金额不得超过GBP180000。最迟装船期为当年回月10回信用证有效期为当年8月31日,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帐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我国该公司干8月3日完成装船,并取得提单。请问(l)我国该公司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日期是哪一天?依据是什么?(2)我国该公司在这份信用证下最多和最少可分别装运多少吨?依据何在? 答:(1)该公司最迟应于当年8月24日向银行交单。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运输单据签发后,受益人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若信用证未作出这样的规定,则银行可按运输单据签发后的21天来掌握。在本案中,原信用证上的最迟装运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之间正好是21天,也正体现了这一原则。本案中我国出口公司在8月3日取得提单,则计算是从提单签发的次日------8月4日(含8月4日)起,至8月24日满21天。 (2)这份信用证下,我国公司最多只能装运1500吨货物,最少则应装1425吨货物,理由是:由于用度量衡为交易货物计量单位,在实际装运时往往不容易达到十分准确的程度,故国际惯例允许有一定的短溢装。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若信用证未规定货物不得增减,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在本案中,由于总金额不能突破,因此,最多只能装运1500吨,减少的幅度按5%计算,则最少应装运1425吨。

4我国A公司与其国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CIF价格条件出口货物一批。B公司通过当地银行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交:商业发票一式两份;全会清洁已装船提单注明‘运费已付,作成指示抬头空白背书;保险单一式两份,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投保一切险和战争脸。信用证还注明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办理。我国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内办理货物装运和向银行文单井得到银行议忖,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索偿,被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单据中存在不符点:(1)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2)正本提单只是一份,不符合“全套”的要求;(3)保险单上的金额与商业发票*一样,因此,投保金额不足。请分析开证行的L述理由。 答:(1)开证行的理由不成立。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上可无需受益人签字。因此,本案中,商业发票上没有受益人签字,不能被认定为单证不符。 (2)开证行理由不成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可以是一份,也可以是一份以上。本案中全套正本提单只有一份,也不成为单证不符的理由。

(3)开证行的理由成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的情况下,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CIF或CIP价格的110%,即应有10%的保险加成。本案中保险金额与商业发票金额一样,不符合跟单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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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保险金额不足,构成单证不符。

5某保兑信用证的受益人向保兑行提交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要求付款。保兑行称,应先向开证行提示单据要求付款;只有在开证行不能付款的情况下保兑行才予以付款。请问,保兑行的这一解释是否正确?你判断的依据是什么?

答:保兑行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九条B款,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交单期当天,或者之前,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交到保兑行或者指定银行,就构成了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的确定的承兑、议付、即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责任,且保兑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6某出口商收到的一份信用证L只规定了货物装运日期而未规定交单日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但作为开立这份信用证基础的商业合同一l二有条款规定;“买方应于某日通过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该信用证于货物装运后14天内在出口地有效。”请问出口方能否根据合同的尸述规定,理解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 14天内有效?为什么,

答:出口商不能以合同上的条款,判断该信用证的有效期为货物装运后的14天。因为,虽然信用证开立的最初依据是进出口商双方的交易合同,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一份独立的文件,或者说是自足的文件,与其有关的业务办理只能是其本身的条款;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写明“本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 则对信用证上条款上的解释和有关业务的办理以国际商会的该惯例的规定为准。该惯例规定,未规定有效期的信用证为无效的信用证。因此,本案中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伪无效的信用证。出口商在收到这样的信用证后,应要求开证行修改——具体说明信用证的有效期或者重新开立一份完整的信用证。

7某出口公司A按来证要求发货交单后,接到通知你进口商B倒闭无力支付货款,分析出口商能否收回货款,为什么?

答:信用证的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付款与否的依据只能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不能是开征申请人或者是其他任何情况。因此,出口商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就可以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开证行按照其在信用证上的承诺,支付款项。

8某出口商接受国外来证后,发现信用证上商品名称使用了Medical instrument。,而贸易合同中使用的是 Rubber Gloves,他应如何制作单据?

答: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是一份独立的文件,即其办理的依据只能是其本身,而不能是引致信用证开立的贸易合同或开证申请书。贸易合同中写的是橡胶手套,而信用证中写的是医疗器械。就一般而言,橡胶手套未必都能作为医用手套,而医疗器械所包括的种类和内容就更多了。换言之,橡胶手套和医疗器械虽有一定程度的相同关系,但其内涵也可以有相当的不同。为了避免随后的节外生枝,最好的办法是要求开证行开立一份修改书,将信用证中的医疗器械修改为橡胶手套,以保持两项合同的一致。收到受益人修改信用证对商品描述的要求后,开证行很可能征求开征申请人的意见,而鉴于修改是是信用证与合同一致,开征申请人也没有理由拒绝修改。在修改后,受益人就按橡胶手套来制作单据。假如不做上述修改,则出口商为了能获得开征的付款,其提供的单据上,有关商品的名称因保持与信用规定相一致。

9我出口企业收到国外丹来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接到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该信用证的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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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付款责任,要求出口商改托收方式出口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保兑行对索保对的信用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 不能以开证行的状况如何,作为自己是否对所报对的信用证付款的责任。因此,本题中,保兑行若不能找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存在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问题,就没有理由拒绝向受益人付款。

10我出口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达成一项出口合同。合同规定]l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多次电催开证11月16日外商开来了信用证,由于时间紧我方发生了装运困难,我方要求改证,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我方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这样处理是否恰当,应如何做?

答:就本题情况而言,由于合同没有规定进口商开立的时间,造成进口商迟至11月16日才开出信用证,而当月余下的时间里出口上已无法满足合同所要求的在当年11月装运的要求,于是被迫承担了“未能按时装运”的责任,而被宣布解除合同。教训是:合同中应注明进口商申请开征的时间限制。

11我出口公司与国外进口商成交一批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但对方开的是一张60大的远期证。并在信用证中规定: Disconu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分析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方能否接受?

答:假远期信用证是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却从开证行即期获得付款,贴现利息由进口商承担的信用证。根据本题提供的情况,可以认为该信用证为假远期信用证。

12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成交一批核桃仁,会同上的品名为“Walnut Meats in Tin”,而信用证上品名为“Walnut Meats”,分析遇此情况应如何制单?

答:受益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要求修改信用证上商品的名称,因为Walnut Meats in Tin与Walnut Meats的含义存在不同,前者包括了商品的包装,后者则没有体现商品包装问题。这就形成了实际的不同。这种情况下,受益人的最好办法是向开证行提出修改要求,将信用证上的商品名称改与合同上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样,受益人按照Walnut Meats in Tin来制作单据即可。若未修改信用证,则只能按信用证上的Walnut Meats来制作单据。

13我出口商向日本出口一批货物,4月20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的即期限单信用证,金额为50000美元,装运期为5月份,证中规定偿付行为Citibank New York, 4月底公司获悉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分析遇此情况,出口商应如何处理?

答:我国的出口商应首先严格各项单据的制作,确保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并按时向银行交单。在此基础上,开证行将没有正当理由对出口商拒付。其次,按信用证的安排,在出口地银行审单确认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后,向开证行寄单的同时,向偿付行索偿。因为信用证开立后就成为一份独立的文件,开证行对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不能以进口商的情况如何为确定付款与否的条件。

14我方与某港商成交一批出口货物,价值为HKD38670.00,允许分批装运。香港某银行按k述金额开来信用证我方第一次装运HKD20780,00,议付后信用证余款为HKD17890.00,第二次装运提交单据的金额为HKD17980.00,超出信用证金额HKD90,00,分析议付时有无问题?如何解决?

答:在信用证结算中,除非信用证本身规定允许金额有一定的伸缩幅度,或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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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商品按度量衡单位计算,信用证的金额不能被突破,即使分批装运也一样。因此,议付行在对分批装运的出口业务办理议付时,必须对信用证进行背批,并按信用证规定金额办理议付。对于本题所提出的情况,若不属于上述的允许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办理议付的情况,建议受益人在第二次装运总量中先按第一次装运和计算后的余额HKD17890.00,分别开理发票、汇票、运输单据和在CIF或CIP等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单据,并以此办理信用证方式下的计算手续,超过信用证金额的HKD90.00另外开立发票、汇票、运输单据等,按信用证外的托收方式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15我方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装船期在8月15日之前,但我方在8月匕日前无船去美,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且历日前装船。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方9月10日将全套单据交付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为什么?

答:开证行拒付是有道理的,因为信用证是一份独立的文件。虽然进出口双方以就交易展期达成协议,但信用证本身并未以此作相应的修改,开证行只能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

16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履行了付款责任。但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试问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因为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订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除非单据上有明显的迹象表明提单是倒签的,开证行对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有不可推卸的付款责任。

17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来证,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持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而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能不能接受?为什么?

答:不能接受该证,因为该证中所引述的两个条款都属于软条款,若接受这两个条款,则受益人完全无法控制所提交的单据质量,而失去了要求开证行付款的主动权。

18进口方来证规定货物数量为 2000打,金额为 12 540美元不允许分批装运。在备运时发现一部分货物质量低于信用证中规定的质量。因此,出口方只将2000打中的1900打运交进口人理由是UCP500中第39(b)款规定:“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伸缩??,请问出口方这样做是否合理? 答:出口商这样安排是错误的,将不能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有不允许分批装运的情况下,实际装运货物有5%的增减幅度规定,但这是针对以度量衡为交货的计量单位时的规定。该惯例的第29条随后还明确规定:“当信用证规定数量已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19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 on/or about 15th May, 2001受益人取得同年5月20日签发的提单是否可以议付?

答: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6条C款的规定,如使用‘于’或者‘约于’之类的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讫日包括在内”。本题中信用证规定:on/or about 15th May, 2001,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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