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0:04: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简述公开审判制度的积极意义。 1.(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第一,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第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第三,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2.公开审判制度反映了司法文明,其积极意义是多方面的。第一,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把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审判人员加强依法办案的观念,增强秉公执法的责任感,切实贯彻民事诉讼法的各项程序、制度,从而提高审判质量,正确解决民事纠纷。第二,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当事人为了保护实体权益,就必须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而公开进行审判,能够促使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防止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现象的发生。第三,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公开审判,有群众旁听并通过报道形成公正的社会舆论,不仅可以促使审判人员依法办案,而且对当事人和证人等也有一定约束力,促使其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言,从而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正确而彻底地解决纠纷,提供了可靠的保证。第四,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公开审判,结合具体案件,讲解具体法律,使旁听的群众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增强守法的自觉性,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1.甲和乙打架斗殴导致甲受伤,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丙回避,理由是丙是乙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乙曾是某中学的教师,丙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丙进校时,乙已经因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两人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甲的申请。甲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甲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甲。 问题:
(1)本案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 (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
(4)在院长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丙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丙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2.甲与乙因装修店铺门面发生纠纷,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2000元。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当日,甲和乙到庭,审判员丙也到庭,但书记员丁因突发急病不能来。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额不大,要求丙开庭了结此案。丙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一边审问、一边记录。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乙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第二次开庭时,考虑到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丙任审判长,戊和己两人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丁担任。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装修公司赔偿原告乙500元。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另据查,书记员丁与乙是小学同学。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更换戊担任审判长,庚任审判员,与陪审员辛一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戊的意见与审判员庚和陪审员辛两人的意见不一致。最后决定依审判长戊的意见做出判决,判决中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问: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1.(1)法院驳回甲的回避申请正确,因为乙、丙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甲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2)根据民诉法第47条,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都应当说明理由。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并且说明了理由,是恰当的。 (3)根据民诉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恰当(4)根据民诉法第46条第2款规定,丙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根据民诉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时间恰当,复议期间,丙要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2.(1)本案中,审判员丙一人独任审判合法,但他同时又担任书记员,自己审、自己记,这是不合法的。
(2)本案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判时,未征求当事人的回避意见,即未告知当事人回避的权利,属于违法行为。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参加。本案原审法院虽组成了合议庭,但原合议庭成员戊又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且担任审判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本案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5)本案发回重审的判决注明不得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终审判决,可以上诉。
名词解释:
1、 独任制与合议制:独任制是只有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判
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独任制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具体来说,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其派出的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合议制是指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合议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具体运用,它体现了我国法制的民主原则和我国审判制度中集体负责的精神。
2、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3、 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某一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以上人员回避的制度。
4、 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公开宣判。
5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就告终结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