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2024年规章制定规划项目说明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31 7:05: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2024年规章制定规划项目说明 序号 1 项目名称 中山市行政程序规定 立法目的和理由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我市的政府行政程序规定,一直作为政府制度建设的项目之一。当前,我市在规范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先后出台了《中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中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中山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中山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中山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政程序的制度,为我市相关立法提供了经验。珠海、汕头等周边城市也制定出台了统一的行政程序制度,可作为我市立法参考。 主要内容或措施 起草单位 一是明确行政程序主体;市法制局 二是在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特别行政程序(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行政程序范围内选取合理的模式和内容进行有效统一规范;三是明确监督和责任追究的措施。 1 / 6

2 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我市于2015年制定出台《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起到了统筹规范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数字化管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也不断升级更新,为管理带来新的活力。2016年,我市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城市,先后出台了《中山市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解读工作的意见》《中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等制度,对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新的内容。为进一步稳定、固化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模式、经验,有必要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上升为政府规章。 为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推动公众积极参与政府立法工作,2017年,市政府出台《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由于《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的出台处于政府立法工作初期阶段,并设置了一定的有效期限。随着立法工作的持续推进,公众参与制度需要在实施一段时间后就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作进一步细化完善,将《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作为政府规章制定规划项目有其必要性。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定义,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及监督管理进行具体、明确规定。 市法制局 3 中山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市法制局 有关政府立法工作的最新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对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各环节程序进行再完善。 2 / 6

4 中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5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明确“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引导城乡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明确提出,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制度,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及站点建设相关标准。周边城市广州、深圳、汕头和外省城市苏州、徐州等地都制定了相关政府规章。2017年《中山市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办法》实施,为持续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上升为地方法律制度,将对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发挥更有效的引领、导向作用。 当前,我市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部分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不到位,给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生活带来不便。2018年有关政协提案建议进行无障碍环境立法,并提出《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可作为我市地方立法的依据和参考;我市于2017年公布的《中山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对无障碍环境的规定,也是我市无障碍环境立法的工作基础;周边城市深圳等地对无障碍环境进行了立法,可作为我市无障碍环境立法的参考。 在《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上位法的依据下,对涉及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要求以及部门职责进行明晰细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山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的程序、要求;明确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的内容以及部门职责,法律责任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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