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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三篇
篇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份合作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是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合作劳动,民主管理,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企业名称: 第四条企业住所:
第五条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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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 1、身份证号码: 住所:
2、身份证号码: 住所:
3、身份证号码: 住所:
4、身份证号码: 住所:
5、身份证号码: 住所:
本企业职工股东占全部股东总数的100%。不向非本企业职工社会公众(自然人)募股。
第九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2、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3、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4、股东,以出资人民币,占总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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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职工持股份额占企业股本总额100%。股东以非货币形式作为出资的,应依法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向股东签发由企业盖章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合法凭证。
第十一条股东是企业的股权所有者,享有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享有表决权;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企业新增股本; 5、选举或被选举为企业董事、监事; 6、监督企业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剩余财产; 8、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2、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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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4、企业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5、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本企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但不得向非本企业职工转让出资,转让后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2、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企业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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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作出决议;
9、对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企业章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两次股东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月,具体时间由董事会决定,临时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5、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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