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三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4:36: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六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监事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监事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理事、监事、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制止理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经(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理事会、监事会。其相应职权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负责,企业章程中应有该专职人员的有关条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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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股东会和理事会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及其奖罚; 4.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依自身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置计划、贸易、生产、财务等部门(部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权由企业自定)

(注: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立集体共有股的,应明确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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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5—10%)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

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提取税后利润%为职工积累基金(具体比例由企业自定); 7.提取股东分红基金。

第二十八条个人股东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二十九条企业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注:没有集体共有股的不写此句)个人股金进行补偿,用股金进行补偿时,要依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核减股东出资。

第三十条以劳工股的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可以转作职工个人股,分红方案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制定。 第九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企业在规定的提取工资、奖金总额内自主决定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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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奖金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企业依据现行国家规定和股东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按国家法律、法规参加职工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随着企业的发展,建立设立个人帐户和住房基金。 (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劳动管理制度、工资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和住房基金制度)。 第十章转让出资

第三十四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股东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三十五条在规定的持股限额内,股东在符合本章程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非股东的法人或法定允许的其他自然人转让其出资;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其股份由其他股东购买。 第三十六条企业股东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 第十一章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同时修改章程,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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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每个注册职工都有权认购新增股本。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特殊情况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时,保证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方可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章期限、变更、清算

第四十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批准。 第四十一条企业分立、合并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企业分立、合并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当事各方签定协议,明确划分财产,处理好债权债务,并在协议签定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要情况时,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由经理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三条企业遇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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