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20:37:3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危险警告标志。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可以通知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现场清理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交通恢复正常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第五十八条 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保留部分或者全部事故现场,待条件具备后再继续勘查。保留全部现场的,原警戒线不得撤除;保留部分现场的,只对所保留部分进行警戒。

第五十九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立即赶往医疗机构了解受伤人员伤情、案发经过等情况。告知医护人员,受伤人员伤情发生变化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时,应当立即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节 询问和讯问

第六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证人请求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办案交通警察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陈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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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当事人、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陈述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打印的陈述材料,当事人、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交通警察应当对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是否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办案交通警察无法确认签名或指印真伪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当场重新签名或者捺指印。核对无误后,在首页右上方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当事人、证人在询问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证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并在询问笔录和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上注明。

第六十一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并已被送往医疗机构的,交通警察应当尽快赶赴医疗机构了解情况,记录伤者姓名、年龄、性别、受伤部位和程度等情况;条件允许时,可以对伤者体形外貌、体表损伤、衣着痕迹等特征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必要时,可以提取伤者的衣着物品,并制作提取笔录。针对事故发生经过的主要情节对伤者进行简要询问,并作记录,交由伤者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录音、录像保全,伤者无法签字或者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记录在案。伤者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所就医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或者其陪护人员,及时将伤情变化情况通知办案交通警察,伤者伤情好转能够接受询问时,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进行询问。

第六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按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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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

第五节 调取证据

第六十三条 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提取《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表等接警记录。

第六十四条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调取证据时,办案交通警察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办案交通警察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调取过程。

第六十五条 交通警察将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材料复印或者照相、扫描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注明提取的时间、是否与原件一致、原件的来源及存放处,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第六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提供证据的,不再办理调取手续,但应当出具《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管人员,一份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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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辨认和模拟实验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查明辨认人是否具备辨认条件。

第六十八条 被辨认的照片应当按顺序编号,打印或者贴附纸上,照片中不得出现肇事嫌疑人、陪衬人的姓名等身份信息或其他个人明显身份特征信息,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多次辨认应当对辨认对象重新排序。

第六十九条 辨认结束后,应当制作辨认笔录,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辨认的起止时间、地点;

(二)办案交通警察、记录人的姓名和单位; (三)辨认人、见证人、辨认对象的基本情况; (四)辨认事由、辨认目的、辨认过程、辨认结果。 辨认笔录应当由主持辨认的交通警察、辨认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

第七十条 因调查取证的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交通警察可以补充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或者进行模拟实验。

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并制作实验笔录。实验笔录应载明实验目的、方法、步骤、经过、结果以及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由参加实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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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实验禁止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七节 检验、鉴定

第七十一条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

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送检人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

第七十三条 尸体检验报告确定后,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当记录在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七十四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出具的诊断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当事人要求做伤情鉴定以及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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