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28: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无管辖权 视为放驳回起诉 弃协议 【例题·单选题】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五)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协议 + 有请求 + 属范围) 2.仲裁庭的组成。
双方各选一名,双方共选一名(首席)
裁决作出:有多数意见——少数服从多数,无多数意见——看首席 (两种意见看多数,三种意见看首席) 3.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开庭 不公开(原则上) 双方协议时——可不开庭公开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可和解,可调解) 裁决书——作出生效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重要考点二:诉讼(必考点)(有新增内容) (一)诉讼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015年新增)
(合伙——无办事机构——被告注册地法院)(不在一个辖区——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5年新增)(均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2)特殊地域管辖原则(多选题)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一般合同看履行)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保险看标的)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015年新增)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运输工具或运输货物——注册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法院)(人身保险——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看支付)
④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2015年新增)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理解记忆要诀:两个法院均可管,最先立案排在先(民事诉讼))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015年新增)
(先立案——不移送)(立案前——发现已先立案——不重复立案) 3.协议管辖
在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新增) (管辖协议——能够确认的——按约定)(管辖协议——不能确认的——按法定) (约定多个——原告可选一个)
(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
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法院——5日内——起诉副本送达)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15日内——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2015年新增)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原则公开——特殊不公开) 简易程序适用:(2015年新增)
①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案件
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争议不大——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②开庭方式:
当事人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开庭方式可申请)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可视听传输技术)
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简便方式送达 + 未经确认 = 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简易程序——独任制) ③不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重点)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④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可转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转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 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好的(事实、法律)——维持)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法律错——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事实错、证据错——发回重审或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违程序——发回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各级法院院长——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关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2015年新增)
(五)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间:(2015年新增)
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起算点:(2015年新增)
此处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出后法律后果:(2015年新增)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要考点三:诉讼时效(必考点)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个)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很受伤”;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卖假货”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欠租”;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小件寄存” (3)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①环境污染赔偿案件。 ②船舶油污损害请求权。(最长不超6年)
【例题·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注意理解)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重点) 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重点)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不确定状态) 中止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效力:中止发生后——暂停计算 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重点)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其一:权利人提起诉讼。(起诉)
其二: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权利人要求) 其三: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清零作用) 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 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中断后要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