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节 总论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8:40: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起诉和受理。 (2)审理前的准备。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法院——5日内——起诉副本送达) 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15日内——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2015年新增)

(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一般都公开进行,但遇下列情况时不公开进行审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原则公开——特殊不公开) 简易程序适用:(2015年新增)

①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案件

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争议不大——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②开庭方式:

当事人可就开庭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开庭方式可申请)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可视听传输技术)

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简便方式送达 + 未经确认 = 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简易程序——独任制) ③不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重点)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发回重审的;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④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可转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不转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 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好的(事实、法律)——维持)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法律错——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事实错、证据错——发回重审或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违程序——发回重审) 3.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各级法院院长——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最高法院对地方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关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院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2015年新增)

(五)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的期间:(2015年新增)

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起算点:(2015年新增)

此处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超出后法律后果:(2015年新增)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要考点三:诉讼时效(必考点)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四个)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很受伤”;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卖假货”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欠租”;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小件寄存” (3)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①环境污染赔偿案件。 ②船舶油污损害请求权。(最长不超6年)

【例题·单选题】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注意理解)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重点) 1.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重点)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中止事由:不可抗力及其他障碍(不确定状态) 中止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效力:中止发生后——暂停计算 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重点)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①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其一:权利人提起诉讼。(起诉)

其二: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权利人要求) 其三: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义务人同意) 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清零作用) 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 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中断后要重新)

人大常制定 ……其他行为效实力施 最细 则办法高 时间:最后6个月内 时间:无要求

法律效果:暂停计算 法律效果:清零 诉诉讼时讼效中止 时 效 中后后续后果:从零开始 断 续 起诉 原原因:三种情况 要求履行 因:

同意履行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有( )。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内先支付约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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