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公司行业税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0 14:44: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一次性列支。 租赁费摊销方面

①租赁固定资产,是否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

②融资租赁时,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是否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 ③有否将经营租赁时发生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列入管理费用。 计税工资方面

①是否虚列人工费用,虚增工程成本

是否虚列施工人员数量、虚列应付工资,虚增人工费用。 ②是否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XX年以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交通补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 “三费”方面

①计提基数是否准确。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②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是否重复列支了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费用。如员工体检费用、探亲路费、职工培训费用、员工食堂费用、离退休人员的活动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重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直接在费用中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是否正确。 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支出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是否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 4.各项损失是否按规定报批,是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5.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或开发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是否不作为资本性支出,而直接计入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费用支出是否税前扣除;逾期完工的违约金、赔偿金、逾期还贷的罚息是否挤占成本。 发票方面

1.是否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或虚开发票 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企业开具从其机构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向发包方开具假发票,以隐匿收入,少缴税款。 虚增工程价款或虚构部分业务,向发包方提供虚开的发票,发包方据此虚增固定资产价值或虚增税前扣除额。 2.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其他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

1.工程完工后余料和残料的变价收入、销售废旧包装物收入是否入账。

2.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规定补税; 3.其他。 三、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4.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

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

1.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于移送时是否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2.是否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缴纳印花税。

3.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是否缴纳印花税。 4.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纳税人,所签定的分包、转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5.经营自用的房屋,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6.对房产进行改造、扩建,增加的房产原值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7.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附:建筑安装业相关税收政策 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失效。参见XX23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通知》失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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