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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
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2010]27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31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试行)的通知(2011)[失效]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
知
(合政〔2010〕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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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
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1.设立“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支农资金范围,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区按5:3: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中央、省、市、县区按3:4:1.5:1.5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按省与市(含县区)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4.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村村通水泥路建设项目,市级按每公里8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项目,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本项目决算金额。
5.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宅基地整理部分新增耕地面积,市财政每亩给予5万元补助;其他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省市财政按照项目区建设标准给予补助。 2 / 3
6.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经国家、省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财政按照规
定安排足额配套资金,农民筹资部分,由市县财政代筹。
7.整合巢湖湿地保护、粮食大县、油料大县和生猪大县奖励等项目和资金,加大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力度,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三、推进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竞争力 (一)农业产业化
8.建立《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我市农业发展政策和投资导向目录,属国家鼓励、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和市重点的农业项目,可直接进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均可申请项目补助。
9.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扩建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申报期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范围为项目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辅助设施等。
10.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新建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国际、国内知名的跨国、跨省、跨市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支持。
实行“一事一议”的境内外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固定资产投资奖补扶持政策。 1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的农业企业及其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或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3.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