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2 17:32:2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论合同法的精神

摘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最重要的法律,其主旨在于保障合同双方能从自由的交易行为中实现利益。作为调节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它的各种精神自然是起主导作用的,合同法的精神包括合同自由、合同正义、合同效率等。合同法精神在合同法使用过程中实现且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 关键字:

一、合同法精神:自由、正义、效率、相互促进 1.合同自由

只要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国家则对该行为不予以否认,体现了国家尊重当事人意愿,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自愿接受交易的权利 ,此权利即为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在合同法中最重要,最古老的精神,是贯穿合同法始终的灵魂,应该得到正确的认识,这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合同自由要求交易相对人合理信赖和期待,《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自由原则的确立极大地鼓舞了合同当事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但另一方面,自治原则又有天然的扩展性,即自由很容易越轨,且强势群体根本没有选择自由的实力,一味地坚持传统自由,之后带来显失公平的结果。于是,立法政策和法官判决开始调整,通过给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施加一定限制。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体现在:第一,强制缔约制度,强制性缔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要约,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种制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基本生存,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第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了引导和限制的作用。第三,格式合同制度。其实质是方便合同订立,节约交易时间和交易成本,规制合同自由,实现公平正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自由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与各种对这一原则的限制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渐发发展的,如有新的社会实践就会有新的理论突破,产生新的规则。对此我们必须用一种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个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合同自由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灵活的市场适应性,焕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 2.合同正义

合同正义首先表现为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因对方的出生、种族等给予不适当的限制。其次,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指合同谈判过程中,合同法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来保障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通过这些程序的控制,让当事人能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再次,双方当事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该规定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合理分配合同上的危险和负担。对于无名合同,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要求法官在审判中裁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解决违约后果,以及合理分配风险和损害。最后,合同正义体现为对弱者的保护。现代合同法产生的背景是社会日益分化为两个阶层,消费者等个体与大公司、大集团阶层力量对比悬殊,要求合同法倾斜保护弱

者利益,舍形式公平,求实质公平 。 3.合同效率

合同是有效利用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手段,所以,合同及其法律具有追求、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合同法设计的许多制度是有助于交易的进行,整个合同法是一部增进市场效率的法律。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就不应进行干预。合同法设置了清晰明确的订立程序、履行规则,使交易便捷。合同法初创时的合同保全、合同担保、违约责任三项制度,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而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合同法的变更和解除制度是随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关系,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制度,也是效率精神的体现。

二、合同法精神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在现代合同法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之一,就是确认了其他一些诸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但是在合同法的诸原则中,各原则的地位是有所不同的,公平原则也好,诚信原则也好,都不能动摇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的地位。法律不再强调形式自由,而是通过给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施加一定限制,从而达到人与人之间总体的平衡。所以,现代合同法发展的一条主线是合同自由及其限制,只是在不同时期,“自由”和“限制”的比重不同。实际上,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反映了合同法对合同正义的追求。而现代合同法发展的另一条主线就是合同自由、合同效率与合同正义的相互博弈过程。

事实上,正是坚持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合同效率才得以实现。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坚持传统合同法上的合同自由原则,最终只会损害合同正义,破坏合同正义,影响合同效率。为了保证合同正义,需要对合同自由加以限制。只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必须符合比例原则或者最小干预原则。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合同正义,另一方也可以促进合同效率。从而使合同自由、合同正义、合同效率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给管理人看的81堂法律课》 、《论合同自由原则》 、《论合同

自由与合同正义》 、《合同法原理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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