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7 21:22: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益。(4分)
(2)房东不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索赔。因为保单转让没有经过保险人办理批单手续,房东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4分)
2.某宾馆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能做到全天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宾馆于某日被盗,经调查,该日值班警卫因正当理由离开岗位仅10分钟。问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什么保证?保险公司是否能藉此拒赔?为什么? 该宾馆所作的保证是一种明示保证。(3分)保险公司可以据此拒赔。因为该宾馆违反了明示保证,而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违约,保险人可以据此而解除保险合同,或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在发生保险事故事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5分)p
3.李某2001年12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20万元,2002年2月26日李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李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3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 财产损失1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家庭财产损失25万元时,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5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5万元。(4分)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2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
危险)为20万元。 (4分)
4.一游客到北京旅游,在游览了故宫博物院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故宫投保。问该游客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分析:游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当保险标的安全存在时投保方可以由此而获得经济利益。若保险标的受损,则会蒙受经济损失。(4分)
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即故宫)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即游客)带来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旅客对故宫博物院没有保险利益。(4分) 5.1996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期限20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1997年2
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被保
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
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4分)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