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4:39: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居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 严格宅基地审批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居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 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 平方米。居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
居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以报批。
(一)、提出申请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接件受理
村民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村、组签署书面意见后,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到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现场勘测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安排土地员进入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权属是否清楚,并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同时需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县土地监察大队勘测现场,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情况和土地违法情况。
(四)、审核、审批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派专人将盖有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申报宅基地材料统一报县局土地规划股,由规划股、地籍股分别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五)、组织验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安排土地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验收,按照地籍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居民、村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宅基地审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四邻签字
2、翻建、扩建、改建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宅基地审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四邻签字
(5)、原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