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5/12 8:22: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复议终局型

? ――一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一种是只属于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重点掌握: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4、行政赔偿的范围 5、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

6、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 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掌握:

1、行政赔偿的程序

2、行政追偿的概念、要件及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3、我国国家赔偿方式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特征:

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行政赔偿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赔偿的发展过程 (一)一般过程

否定阶段: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时期

相对肯定阶段:即国家负相对赔偿责任时期 肯定阶段:即国家负绝对赔偿责任时期

(二) 我国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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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第二节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一、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 行政侵犯行为

行政侵犯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是公务员或其他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倒客观损害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主体要件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 行为要件 职权性(时/空/名/目);权力性;执行性(特定人事);违法性(违反法律规范/违反法律原则/行为显失公正/未尽合理注意) 结果要件 是合法权益;属人身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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