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19:33:5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一、设制的趋势

1、按照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即因事设岗。 2、从现代行政管理功能发展的需要,科学设置。 二、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一) 适应需要原则

行政机关是上层建筑,应与经济基础和生产力相适应。检验机关设置是否合理和科学的标准之一,看他是否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 精简原则

要求机构职责分明、层次简化、人员精干。 (三) 高效率原则

是现代化对社会生活一切方面的普遍要求。行政上的高效率,是指用最少的时间完成最多的工作,以最少的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 (四) 依法设置原则

行政机关本身成立的合法与否,直接影响其地位和作用。 要做到行政机关的依法设置,就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 。

第三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 一、如何调整

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主要通过建立和健全行政机关组织法体系实现的。

1、要使行政机关组织方面的立法系统化; 2、要健全组织法中的编制法规。 二、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依据

首先应明确本法是依什么法律制定的,这是决定行政组织法是否合法的条件之一。 (二)、隶属关系

是指行政机关之间领导与被领导以及它们之间的权责问题。

我国目前有三种隶属关系: 垂直领导、业务领导、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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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责权限

行政机关的主管事项,即该机关的职责;行使权力的范围,即该机关的权限。 明确划分职责权限,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对职责权限的规定,一般采用概括规定、列举规定、折衷规定三种方式。 (四)、任职期限

行政机关组织法对于行政首脑任其应有明确的规定,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 (五)、机构设置

指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摄制。一般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 (六)、人员编制

指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及各种人员结构。 (七)、其他内容

工作条例、副职设置、生效条件等。

第四节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一、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层次结构(纵向结构)

各级政府上下级之间、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级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主从关系,这种排列组合方式便是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

决定纵向结构形式有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管理层次,二是管理幅度。 2、部门结构(横向结构)

同级政府相互之间、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构成为协调的平行关系,这种排列组合方式叫做行政机关的横向结构。 3、意义

研究行政机关的结构,有利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的设置和调整机关,寻找和建立适当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保证行政机关协调有效的开展行政管理。

二、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

行政机关的体制,是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

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一)首长制与委员会制

首长制 委员会制

1 定义 凡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最高 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 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 称委员会制 承担者,叫首长制 。

2 优点 职权集中,责任明确,行动 集思广义,考虑周密,分工 迅速,效率较高 合作,集体负责,便于发挥 集体智慧和力量

3 缺点 易导致个人专断与决策的非 工作不灵活,决策过程慢 , 理性化 出现失误无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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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适用 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的 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 事务 一类的事务 (二)层次制与职能制

层次制 职能制

1 定义 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 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 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 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 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 不同 ,但所管范围大致相同 但所管辖范围随层次下降 而降低

2 优点 业务性质相同,便于统一 分工合理,互相配合 指挥,统一行动

3 缺点 管辖过多,难以处处精通 不能离开整个机关而独立 事事胜任 存在 (三)集权制与分权制 1、集权制

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自主权,一切均需要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优点 政令统一 、统筹全局、标准一致、指挥灵活 缺点 缺乏弹性,束缚下级机关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分权制

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优点 行政管理具有弹性,因地制宜 缺点 过度分权,下级机关各行其是,政令难以统一,影响行政管理的整体。

第五节 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一、国务院

1、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

国务院可以制定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 2、主要职权

第一 制定行政法规权

第二 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第三 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第四 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3、国务院是行政主体 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

1、国务院各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行政,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机关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

2、各部、委、行、署是行政主体,主要包括办公厅、外交部、公安部、国防部、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3、主要职权

第一 制定规章权

第二 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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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 2、直属机构是行政主体,包括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局等17个直属机构 3、主要职权

第一 制定规章权

第二 行政事项处理权 第三 裁决争议权

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1、国家局具备主体资格,包括粮食储备局、国内贸易局、烟草专卖局等。 2、职权

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裁决争议权。 五、地方各级政府

1、地方各级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涉及地方性的行政事务,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2、地方各级政府都是行政主体。 3、主要职权

第一 制定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 第二 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

第三 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工作权 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1、根据宪法和法律,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主要职权

第一 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 第二 主管行政事项权 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派出机关是指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具有主体资格 2、类型

省、自治区——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区公所(已经不存在了) 市辖区————街道办事处 3、主要职权

第一 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二 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管理 地方政府的被派出机关与被派出机构

被派出机关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公署、区公所(已经不存在)、街道办事处 被派出机构是指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组织:如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税务所、物价所等,除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有行政主体资格,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五章 公务员 重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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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2、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

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般掌握:

1、公务员的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 2、公务标志及其意义

第一节 公务员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一、概念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

(一)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1、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上的地位。

第一: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履行义务。 第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

第三:个人行为只代表个人,不具有强制性,后果归属个人。 2、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法律地位。

第一: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 第二: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承担行政职责。 第三: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 ①公务员公务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其行为是代表国家的,具体地说是代表所在的行政机关。

②公务员公务行为的责任

对公务员违规公务行为的起诉,只能向公务员所代表的行政机关提起,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在首先赔偿后,特定情形下可向公务员实施追偿权。

(二)两种法律身份的冲突及划分 1、冲突

第一:作为公务员的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公务员作为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作为公务员都不能享有;作为公民无须承担的某些义务,作为公务员都必须承担 第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他的双重行为,所产生的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当公务员以公民身份对待行政职责时-----发生行政失职当以公务员的身份去从事个人行为时-----出现行政滥职 2、划分

公务员的具体身份由于行为性质所决定。他从事个人行为,其身份是公民;当他从事公务行为时,其身份为公务员。 可按不同标准划分:

按时间划分---英国 按职责界限划分---美国

按法律适用划分—日本 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划分---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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