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9:45:1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罚再罚,直到其履行义务为止。 (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民事强制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决,裁定时,应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执行程序和判决,强制其履行应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 民事强制执行 1.申请执行人 行政机关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执行依据 行政处理决定 民事判决,裁定促裁机关的裁决 3.执行机关 行政机关或法院 人民法院

4.执行对象 范围广、包括物,行为,人 只限于物

5.执行结果 不存在执行和解问题 可执行和解 (三) 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活动,必然通过一定的强制措施表现出来,强制措施包括强制预防,强制之止强制执行,因此说,强制招待的表现形式,只是强制措施的一部分,它们是种属关系。

行政强制预防,是指行政机关,对将会危害社会秩序的人,行为或物,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预防危害事件发生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制止,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正在危害社会秩序的人,行为或物,以罅危害事件继续存在的行政行为

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条件不同 以相对方不履行行政处理决 为排除危害而采取所对相对方 定为前提 的强制

时间目的 危害行为结果后实施,是对 危害发生之前或之中,用以预防的不同 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和危害的继续

实施机关 可由行政机关实施也可由 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 不同 法院实施

实施程序 需应遵守一系列严格的法 没有严密的程序,只要不超越 不同 律程序 职权,就为有效 六、 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除了要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含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外,还要遵循其特有的原则

(一) 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二) 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 最基本的原则,

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措施必须合法

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 必须有事后的补救措施 (三) 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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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制措施要做到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目的要合理 手段要得当 (四) 目的实现原则

一旦目的达到,以相对方及时地完全发行了义务,强制措施 即应停止

七、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指执行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招待措施时, 所应遵循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和。 (一) 一般程序

1、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做出 (1) 作出决定的条件

必须符合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两个方面的内容 (2) 做出决定的程序 进行调查,找出原因 (3) 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形式:只能以书面形式做出

内容:应履行的义务、法律依据、执行机关、人员和时间、方式方法、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首长的签章及日期 2、 告诫

告诫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义务时,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 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以书面形式进行。 3、 实施 具体步骤

(1) 执行的时间应选择合理

(2) 执行前,向义务人出示证件和执行文书。 (3) 义务人不在现场时,邀请其他证人,并要鉴字 (4) 执行完毕后,作出执行记录

(5) 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可依法申请有关单位协助 (6) 执行中如遇义务人的妨碍,可运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 (二) 法院行政执行的程序

申请——审查——命令义务人限期履行

第三节 即时强制 一、 含义

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行政目的,行政主体

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二、 种类

对人身的强制,强制搜查,强制扣留,盘问,检查,交通管制等 对财产的财制,当场查封违禁物品 对住宅工作场所的强制:强行搜查 三、 条件

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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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遵循法定程序

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 重点掌握:

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2、行政合同履行原则

3、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般掌握:

1、行政合同的种类

2、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行政合同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互相协议。 2、特征

(一) 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二)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三) 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四)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行政合同的主体至少一方是行政主体 2、目的不同。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目的是为实现某种民事权益;行政合同的目的带有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的双重属性,而且私人目的的实现一公益的实现为前提条件。

3、地位不同。

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 4、适用法律规则不同。

法国人认为:行政合同适用公法规则,而私法合同适用私法规则。我国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的纠纷如何解决,尚无定论。

二、国外行政合同的发展概况 三、行政合同的作用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管理相对方协商自由和行政优益权的有机结合。 1、行政主体,更好的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可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

2、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既可以更好的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发生争执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第二节 行政合同的种类 一、国家订货合同

国家订货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国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要,通过合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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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要求当事人,提供实务或劳务的协议。 二、公用征收合同

公用征收合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给予补偿的前提下,通过与相对方签订合同,对相对方的财产给予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合同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四、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企业承包管理合同使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契约化,从而使得三者之间单纯行政管理关系演变成法律上的权利,业务关系。 五、 公共工程合同 六、 人事聘用合同

七、 土地承包合同 八、 科研合同

第三节 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一、 行政合同的缔结

(一) 行政合同的原则

依法原则是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 依行行政

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权限 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依法缔结 1.必须有法律根据或者明确的法律授权 2.不超越行政权限 3.出于行政需要 4.内容必须合法

5.竞争原则和公开原则 6.书面主义的原则

(二) 缔结方式

1、招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标的意思表示

2、拍卖: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以订阅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

3、 邀请发价: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结合同前发出要约邀请,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方发价,经综合考虑后选择最优签订合同

4、直接磋商:行政主体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 二、 行政合同的履行 (一)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变更 自己履行原则:相对方必须本身履行,不能由他人代替 全面适当原则: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的履行 (二) 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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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主体的权利

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 、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制裁权 、金钱制裁 、强制继续履行 、代执行、解除合同 2、 行政相关方的权利

获得报酬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另:相对方还享有两种特有权利 特权行为的补偿权 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 三、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 变更

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为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二)解除

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单方解除——行政主体 协商解除——相对方 (三) 后果

1、 合同变更后,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 2、 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奕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四、 行政合同的消灭

1、 合同履行完毕 2、 合同期限届满

3、 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4、 行政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

5、 行政主体因相对过错而采取解除合同的制裁措施 6、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7、主体有严重过错,法院判决解除

第十四章 行政指导 重点掌握:

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指导的种类 一般掌握:

1、行政指导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2、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第一节 行政指导的概述 一、 概念与特征 1、 行政指导

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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