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浔东迁 马腰拆迁赔偿条例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7 22:11: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七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标准按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数,以户为单位每人安置不超过60平方米来确定。公摊面积计入安置房面积。

(一)安置户安置面积以签订的协议为基准,安置房采取抽签形式确定,以抽签日作为安置面积调整的截止日,签订协议后不因人口减少调整安置面积。

(二)安置面积内的公寓房价格按结算价计算,由被拆迁人承担。安置房区位、层次由被拆迁人抽签确定。

(三)公寓房结算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2012)年度多层公寓房每平方米750元,小高层、高层公寓房每平方米700元。

(四)安置房结算。安置房的结算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结合层次差价同被拆迁人进行结算。

1.被拆迁人安置房的安置面积统一为人均60㎡安置。被拆迁人原合法居住用房建筑面积不足安置面积人均60㎡的部分按结算价的120%结算。

2.抽签后产生的套型面积差异(即安置户根据安置面积抽签后,安置面积与安置房之间的套型面积差异)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0㎡,面积差异计算差价。

因套型面积差异的差价计算标准:每户超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结算价结算;每户超安置面积10㎡以外的部分,按商品公寓房市场价格结算。

3.被拆迁住房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00%予以补偿。

4.阁楼与顶楼归属同一套型的,取得顶楼后,阁楼水平高度超2.2米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价格按结算基准价双倍结算。

5.底层储藏室按建筑面积计算,价格按结算基准价结算,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6.考虑发展需要,建设适量的汽车库。汽车库进入市场化运作,安置户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7.被拆迁户有安置面积,因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无法购买,这部分的应安置面积,由政府按结算价的5倍予以回购。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户的户籍虽不在拆迁区域内,但在拆迁区域内有合法居住用房,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拆迁人要求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被拆除的合法居住房屋面积按评估价的300%予以补偿。(辅房、临时设施、附属物、装修等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对被拆迁人安置一套面积不超过120㎡的住房,结算方式为:安置面积和原合法居住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结算价结算;原合法居住面积少于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安置面积部分的原合法居住房面积按评估价的300%补偿(辅房、生产用房、附属用房、临时设施等按评估价补偿)。

第十九条 拆除出租(借)的房屋,被拆迁人自行处理好房屋租(借)关系后方可补偿。

第二十条 安置人口的认定。下列人员为拆迁安置对象:

(一)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员; (二)原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现在外的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留学生、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在校学生;

(三)原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现正在劳动教养、服刑的人员; (四)现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合法户籍的在外从事劳务者; (五)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合法居住用房,但现户籍按本市自行购房迁户、购买户口、投亲靠友政策及高级知识分子户口“农转非”政策,转为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未享受房改房、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对象,可以增加计算一名安置人口: (一)未婚的独生子女;

(二)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人员(年龄以拆迁公告之日计算)。

第(一)、(二)项同时符合的,不得累计计算,只增加计算一名安置人口。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安置对象: (一)不符合规定迁入户口或分户的; (二)无正式户口长期租房、借房居住的;

(三)已分配住房的人员(包括已享受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分、立户。补偿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以上年报表户数

为准,但有下列情况,安置时不作分户计算:

(一)合法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直接供养且居住一处的人员。 (二)未成年人不得单独立户。 (三)一户中农民、居民不作分户。

第二十四条 安置人员认定日为拆迁公告日。拆迁公告日起至安置房统一交付日止的时间内增加人员按实计算。

第二十五条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拆迁,拆迁人应当给予被拆迁人下列搬迁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按应安置人口每人300元发放,一人户按400元标准发放;属临时安置再次搬家时,再按上述标准发放;

(二)过渡费按应安置的实际人员每人每月发放300元,一户人员为1人的按每月500元发放。产权调换过渡费起止时间以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钥匙后至安置房分房交付止再顺延4个月装修期。超过过渡期限(24个月)的,过渡费发放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一户人员为1人的每月发放600元。货币安置过渡费标准按实际人员每人每月400元,时间统一为4个月。

第四章 公寓房安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置的重要内容与程序分别公告,安置的全过程由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顺序号的抽取顺序按旧房腾空交房先后时间排列。 安置名单、应安置面积和安置房顺序号抽取顺序的排列由拆迁人在抽签前一个月进行公布,并设置意见箱,在抽签日前十五天进行汇总并核实相关情况,核实后的情况在汇总后五天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由于特殊情况安置户不能到现场抽签的,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应以书面形式,经委托人(安置户户主)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生效;不到抽签现场又不办理委托手续的,由现场公证人员及在场相关工作人员摇签确定,并现场公布。

第二十九条 所在村组织应做好工作,提高安置户现场抽签率,维护抽签工作

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 安置户由所在村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发给抽签资格证;抽取顺序号后,进入抽签程序。安置户受托人凭委托书抽签。

抽签现场应当张贴公寓房安置平面图、车库平面图、抽签须知、套型数等公开材料,供安置户阅览。

安置户应当根据协议安置面积,填写好套型表,选择适宜套型,套型面积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

安置户对抽取的套型不满意的,相互之间可通过协商并经南浔镇人民政府(南浔开发区管委会、古镇管委会)同意后调整。

抽签后拒绝在房签上签字的,经现场公证人员及在场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后,对抽签人同样生效。

抽签结束后,应当将所有抽签安置材料整理建档,并将抽签结果分户公布。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户在抽取房签后三个月内凭房签进行结算。结算期内,安置户之间可自行协商调换套型,调换情况报拆迁人备案,并按调整后的面积进行结算。

安置户在付清所有款项后,即取得该房的居住权;所有权证由公寓房安置办公室代为办理,拆迁住房面积与所取得的安置房面积一致的,安置户不承担相关费用。安置房面积超过所拆迁住房面积的,其超过部分办证费用由安置户自负。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户入住前,应当签订好入住合同,安置房参照商品房实施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由被拆迁户定期交纳。

第三十三条 商品公寓房室内设施及房屋保修期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商品公寓房安置的被拆迁户子女就学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小学、初中按施教划分就近入学。

第三十五条 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区内公寓安置房由拆迁人具体实施运作,具体负责南浔城区规划区公寓房的规划选址、建设、安置等协调工作。南浔城区规划范围区商品公寓安置房由南浔镇、开发区、古管委等相关业主单位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公寓房建设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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