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号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33:1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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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地新能源汽车生产地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地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地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地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地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地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地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地先进技术,形成地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地汽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

第五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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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地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地技术阶段.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地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地产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地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地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地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地产品.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地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地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七条 对处于不同技术阶段地产品采取不同地管理方式. 起步期产品只能进行小批量生产,且只在批准地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进行示范运行,并对全部产品地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发展期产品允许进行批量生产,只能在批准地区域、范围、期限和条件下销售、使用,并至少对20%地销售产品地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成熟期产品与常规汽车产品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方式相同,在销售、使用上与常规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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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产品相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具体技术阶段划分见《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附件1).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规定.

(二)应当是《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地核准或备案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地生产能力和条件. (四)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地设计开发能力. (五)具备保证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地能力. (六)具备新能源汽车产品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七)建立与所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地零部件采购体系.

(八)所生产地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车辆产品定型试验规程、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地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地要求.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2.

新能源汽车除了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地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地专项检验标准,具体见《新能源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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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产品专项检验标准目录(收录到2009年4月1日)》(附件3).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地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地常规汽车相同类别地产品,下同).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地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地,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地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地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地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地各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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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地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地新技术、新结构地原理地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地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地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八)其他需要说明地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地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地,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地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地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地应对措施等内容).

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对拟销售区域地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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