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民办幼儿园设置和管理办法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8:33:0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州市番禺区民办幼儿园设置和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和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共广东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粤教策〔2007〕46号)和《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的通知》(粤教策〔2007〕37号)以及广东省、广州市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

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民办幼儿园是国民教育体系中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符合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的需要。

第四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督促检查。区民政局和区教育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违规

查处工作。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对培训机构进行管理。各教育指导中心协助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办理及教育教学、业务管理。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保育和教育质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六条 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举办者为公民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相关审批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和《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粤府令第161号)执行。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个人或参股办学。

第七条 办学资金

民办幼儿园要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每年年检需出具幼儿园验资报告。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八条 办学风险金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幼儿园发生清算、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处理。风险准备金属于幼儿园资产,实行专户存储,由幼儿园与区教育行政部门、开户银行三方签订监督协议共同监管。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动用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标准为每月保教费*办园规模(人数)。

第九条 决策机构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 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第十条 幼儿园名称

民办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三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具体到镇街)+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机构组织形式(幼儿园)。其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民办幼儿园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

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省”、“市”、“区”、“县”、“广东”、“双语”、“中英文”、“实验”、“特色”等字样。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园舍须产权清晰,正式招生开办前,须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须取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评估意见》,须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核发的《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的布点应符合当地的教育发展规划,应设置在无污染、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设置具体要求遵照《广东省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见附件1)执行。

第三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设置民办幼儿园分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 申请筹设幼儿园程序

(一)申办人向属地教育指导中心提出筹设申请,教育指导中心在收到筹设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到筹设地点进行初步查看,填写《幼儿园筹设初步意见表》(见附件2),该意见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申办人签收,一份交我局,一份由指导中心留存。如筹设场地不符合举办规范化幼儿园条件,指导中心可直接提出意见并拒收其办园申请资料。

(二)若指导中心初步同意其筹设申请,由指导中心协助申办人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申请。镇街认同申办人开办意

向并出具意见后,方可由申办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幼儿园筹设初步意见表》、筹设申请(见附件3,加具属地镇街意见)及相关资料(见附件4)。

(三)收到资料的15个工作日内,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中心及属地镇街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再次实地核查,并做好现场查看情况记录。此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申办人书面回复。民办幼儿园筹设期为3年,3年后未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需重新提出筹设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幼儿园程序

筹设完成后,申办人向区教育行政部门递交设立幼儿园资料(见附件5)。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给予受理,在正式受理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

(二)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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