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民办幼儿园设置和管理办法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18:33:4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作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设立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备案公告

作出同意设立决定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设立的文件报民政等相关部门备案,并将同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幼儿园,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幼儿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幼儿园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规定,到同级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刻制印章、法人代码、收费备案、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能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 (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民办幼儿园的;

(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四)民办幼儿园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民办幼儿园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园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举办人曾经有过违法办学行为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事实。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不得设立分园或办学点。集团化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新设立的具有独立园址的幼儿园需重新申请办学机构的审批。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举办者的申请;

2.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要求变更举办者的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各董事(理事)成员签名;举办者为机构举办

的,还需补充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变更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决议,各董事会(股东)成员签名。

3.新、旧举办者签定的变更协议(协议中需约定学校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4.新举办者的相关资料:1、个人为举办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工作经历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单位为举办者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注意证件有效期限及是否年检合格),单位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变更时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财务清算审计报告(清算报告内须反映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产权明晰,债权债务清楚);

6.新举办者资金投入的验资报告;

7.变更后举办者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交合作办学协议,修改后的章程及董(理)事会登记表。

8.教职工代表对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的知权书,至少有5位教职工代表签名;

9.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董事会成员承诺“所有申请变更举办者资料均真实有效,否则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的承诺书,各董事(理事)成员签名;

10.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同意变更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及各理事签名; 2.办学场地产权证明材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房屋安全鉴定;

3.新园舍的餐饮经营许可、卫生保健评估意见。 4.变更申请表。

对变更办学地址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实地考察。 (四)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由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报告;

2.原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新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质材料; 4.变更登记表。

(五)变更园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园长(负责人)的申请报告;

2.同意变更园长的理事会议纪要及各理事签名; 3.拟任新园长(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4.变更申请表。

如果园长(负责人)同时是民办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六)变更幼儿园名称需提交书面申请和变更申请表,拟变更的新名称需经教育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准。

(七)变更办学规模。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变更后幼儿园平面布局图;

3.如有新建或扩建,还需新建或扩建建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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