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民办幼儿园设置和管理办法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22:19:2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以上七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均需先经属地教育指导中心初审,涉及办学许可证内容变更的须填写《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如民办幼儿园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流程进行。

第二十条 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幼儿园,应向教育部门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事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民办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必须做到: (一)妥善安置在园学生;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幼儿园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消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应退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有关债务。

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终止办学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准予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及时抄告登记管理机关,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终止办学的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

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区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区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

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必须先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报刊)刊登遗失公告,15个工作日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报告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补办。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须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具备聘请外籍教师资格的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外籍教师任教;具有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培训机构,要按照《广东省外国人管理服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选聘外籍教师并到相关审批部门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务会计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反映。

第三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确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主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师生教育和安全演练到位,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结合学校实际,研究防范对策,细化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安全责任、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制订幼儿园安全应急预案,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联合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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