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9 20:44:0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遵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划分如下:
1.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目录中\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结合云南省的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省、州(市〉两级核准权限。属省级核准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属州(市)级核准的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州(市)政府核准。
2.省级、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五)为使企业更好地了解投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便于企业申报,本目录将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原文列入。
(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需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州、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220千伏及11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9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经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经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未纳入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的国道、省道(省级公路网规划内项目)、跨州、市公路项目、大型项目专用公路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九大高原湖泊中的永久性航运基础设施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民航。
新建机场:报国务院核准。
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
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饵矿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饵矿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酶: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报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下以及跨州(市)调水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