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休市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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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城乡总体规划(2014-2030)文本

第七十五条 消防规划 消防工程规划

(1)消防站规划

规划消防站用地结合城市总体及分区规划的要求,根据不同地段,采取不同方式,区别对待

确定其用地规模。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3300–4800m2。 二级普通消防站:2000–3200m2。 特勤消防站:4900–6300m2。

消防站的责任区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级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7km2。

二级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4km2。

特勤消防站兼有责任区消防任务的,其责任区面积同标准型普通消防站。

(2)消防供水规划

城市供水管道应向环网化发展,对没有达到环状管网供水的地区,对管径适当的进行放大,

设有消火栓的管道管径最小不得小于DN100mm,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压力不应小于10m水柱,每

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按10—15L/s计算。对现有消火栓进行清理、维修、更换。对需要设置消

火栓的道路、建筑等设施进行补充和完善。消防用水由自来水公司统一供水。在目前城市供水管

网未普及的城郊边远地区,规划有选择的保留地下深井作为消防供水的补充水源。

(3)消防通道规划

在规划新建、改建、扩建中尽量减少畸形道路,错位交叉和丁字路口的出现,严格按规范要

求控制道路间距、宽度、转弯半径。结合社区建设,整顿小区内部道路。对于老街地区消防道路

不畅的问题,政府应当尽快协调,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拆除违章建筑,制止随意摆摊设点,

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城区范围内拉运易燃易爆化危险品的车辆,应当设置专门的运输路线及停车场,

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商品交易市场、工厂、仓库等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留出消防车及消防人员扑救火灾的操作场地。礼堂、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退后主、次干道红线至少5m,并留出足够面积的停车场。城区干道两侧建筑密

集区必须考虑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间距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

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沿街建筑应设连接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间距不宜超过80m。

第七十六条 防震规划

抗震标准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确定介休市地震一般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8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规划一般建筑按八度设防,对位于城市上游的水库、城市

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及设施,按九度重点设防。

抗震规划

(1)工程抗震规划

应对介休市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对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要有计划进行加固,

特别是生命线工程抗震加固。

(2)生命线工程抗震规划

生命线工程应按八度设防,抗震构造按九度设防。

(3)防止、减轻次生灾害

(4)避震疏散

以城市对外交通性干道为主要救灾干道;以城市主干道(生活性主干道、交通性主干道)为

主要疏散干道;以城市次干道作为疏散次干道;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学校的操

场和其它空地、绿地作为避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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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人防规划

根据介休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人员掩蔽工程随人口密度结合城市改造相应布置,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根据地形、地质选择适当位置,凡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达3m以上的居住和公共建筑均应修建平战两用防空地下室;新建9层以下,建筑面积7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均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平战两用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主干路原则上每300m留设一个出入口,易设在人流多、临街显著的位置,有的也可以设在各种绿地及广场。口部一般要求留设15×15m的管理房位置。

为减轻市区内各类重要目标和基础设施遭攻击后的毁伤程度,在规划上采取以下防护与保障措施:特别重要的目标应在平时作好临战转入地下的准备,如各级指挥机构、通信枢纽、新闻单位等,应建立有一定抗力的地下防护措施;重要设施应形成多路供电,市级指挥、通信中心的地下设施应有自备应急电源和水源;各重要能源、水源、交通、工业系统都应建立本系统的抢险、抢修、保障专业队伍,负责对本系统重点设施遭攻击后抢险、抢修。

第十二节 市域土地资源利用

第七十八条 土地资源利用总目标

总体上农用地适当增加,城市建设用地优化结构,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目标,并且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其他土地面积适量减少,主要转变为具有生态功能的园、林地。

第七十九条 土地资源利用战略

以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为前提,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规模为重点,以合理高效利用有限土地资源为目的;通过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规划期间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构建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土地利用结构和模式;同时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基本思路,为介休市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实现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职能。

第八十条 总量调控:

在满足国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的基础上,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规模控制,到2030年增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000ha以内,但同时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年增加率不断降低,将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12.0m2/人以下。

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严格控制,保证总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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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性质和规模

介休市城市性质为:太原都市圈南部区域中心城市;孝汾平介灵城市群的交通枢纽;工贸旅游发达,生态宜居的历史文化名城。

第八十一条 城市人口规模

近期2020年,介休市城区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23万人; 远期2030年,介休市城区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32万人;

第八十二条 城市用地规模

2020年,介休市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6.2km2以内,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4m2以内。 2030年,介休市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6km2

以内,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2m2

以内。

第六章 规划区城乡统筹规划

第八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

本次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北起平遥与介休行政边界,南至连接京昆高速至孝义的新建高速,

东到京昆高速,西至介休与孝义行政边界。主要包括城区、义安、三佳和张兰的城镇产业发展带,总面积240km2。

第八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用地与人口规模

2013年末,规划区城乡建设用地101.6km2,其中介休城乡居民点用地,规模为76.38km2,中心村和自然村的面积11.8km2。非建设用地137.33km2,其中农业用地96.63km2。现状城镇人口规模为24.4万人,规划人口为37.7万人,主要由农村居民人口城镇化的结果。农村人口规划为3.3万,减少1.3万人。

第八十五条 规划区空间管制 1、禁建区

(1)生态环境保护区

主要包括生态涵养区及汾河、龙凤河沿岸500-1000米范围内、汾河湿地公园、城区与工业园之间防护绿地、重大基础设施防护绿带等。

本区域以生态自然保护、水源涵养核心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多样性,开展与主体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建设活动;禁止开发建设,只允许为保护进行的配套设施建设,防止对景观、自然资源的破坏。

(2)基本农田保护区

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面积为17078.88ha,本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进行建房、建厂、建窑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区域内基本农田,不得改变其原有用地形态,不得减少面积;严禁建设除农业附属设施以外的任何其他建(构)筑物;涉及到重大基础设施必须使用本区域用地类型的变更必需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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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

(3)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不准进入保护区;沿岸农业严禁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或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在风景名胜区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

(4)一般山林及未利用土地

水域内不得从事网箱养鱼,不得进行可能污染水域的水上旅游活动,限制餐饮业排污,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2、限建区

限建区是具有一定的自然生态或社会价值,需要控制、限定未来进一步开发中的性质和强度的区域;该区域应以生态自然保护为主导,可以适度地、有选择地进行建设。规划划定的耕地、园地、牧草地为限建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适度地、有选择地进行建设。其中,应当严格控制耕地土地性质的变更,如用作建设用地,必须复垦相应面积的土地作为补偿。

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区、水源涵养区及一般山林及未利用土地和南垣山森林公园。 (1)农业发展区

包括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一般农田、园地以及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中汾河两侧2km、高速公路西侧1km的范围。

本区域严格按照土地部门要求保护一般农田。近邻农田可作为城市战略控制用地,征用农田必须依法和按计划进行,实行“占一补一”政策。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内此区域严格控制重污染企业建设,充分保护和利用区内河流、农田等自然环境,创建具有特色的生态农业区。

(2)水源涵养区

介休的水源涵养区主要是指汾河北部与磁窑河交汇的区域。

本区以水源涵养为主导,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严格控制建设活动。林草覆盖率大于75%,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0%以上。林草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保护,生态环境质量持续良好。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规定的保护区内水质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3)风景区主要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

主要措施:坚持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以保护为主的方针,在保护好景区自然与人文遗产的同时,大力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和游想生活的需要。严格保护风景

应坚持按照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

3、适建区

适建区是指自然坡度较小,无重大生态意义和敏感区,适合建设的土地。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为适建区范围。适建区内可依照相应的建设规范和要求进行相应类型的建设。

(1)城镇和村庄发展区

包括介休城区以及义安镇、义棠镇、三佳镇、张兰镇等城镇和下辖村庄建设用地。 本区域需要紧凑型、用地节约型发展,通过工程设施的投入,保障密集建设和保护环境、生态。建立产业准入制度。

(2)工业发展区

包括义安循环经济园区、装备制造园区、青云通用航空产业制造基地及其它乡镇工业点及采矿区。

本区准入产业必须符合国家、山西省、晋中市产业导向政策,禁止发展高耗水、高污染的印染、漂染、染织类产业项目,禁止准入水耗高、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准入但须严格控制并监督污染较高化工产品项目;重点准入的项目应是产业群提升和新产业群形成的项目。新建规模以上工业的工业用水重复率要达到70%以上。

(3)商贸区

包括张兰镇的一部分商贸区。

本区域需要紧凑型、用地节约型发展。商贸区靠近张兰城区,和循环化工园区隔铁路相望,需要保障保护环境和生态的措施。

(4)物流仓储区

包括在城区南侧的物流仓储区。

物流仓储产业在介休市产业所占比重越来越高,并且在山西省物流仓储业所占份额最大。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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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市所在区位提供的交通优势有利于物流仓储业的发展,同时也要做到环境和生态的保护。

第八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用地适应性评价 规划区用地建设适宜性分为下列三类:

I类(一类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用地;II类(二类建设用地):基本适宜建设用地;III类(三类建设用地):不宜建设用地或者不可建设用地。

I类用地为适宜建设用地,指地质灾害影响小,地质条件良好,承载力高,自然坡度不大于10%,自然地面标高在50年一遇洪水位等值线以上,一般不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就可修建的用地。

II类用地为基本适宜用地,指地质条件基本良好,平均承载力较高,地面自然坡度不大于20%,自然地面标高在20年一遇洪水位等值线以上,需经一定的工程准备措施方可使用的用地。

III类用地为不适宜建设用地,指地质灾害影响大,地面自然坡度20%以上,或者处于河道行洪断面内的用地。主要包括河流附近滩涂、受洪水影响严重的用地。

第八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空间增长边界 介休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四界 (1)东至龙凤河以西; (2)西至汾河以东; (3)北至汾河以南;

(4)南至大运高速和介孝高速以北。 空间增长边界以内的用地为75 km2。

第八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生态网络结构

规划形成“一核,两带,多廊,多斑块”的生态网络结构。 一核:汾河与龙凤河交汇水心 两带:汾河生态带,大西高铁生态带 多廊:汾河,龙凤河,及连接两带的生态廊道 多斑块:外围生态农田斑块与工业区的防护绿地斑块

第八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生态分区控制 1、滨水生态协调区

(1)范围:汾河、龙凤河及岸线周边部分农林用地。

(2)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局部地区农业面源污染较严重,沿汾河水环境质量较差,区域岸线萎缩、变浅,环境容量降低,生态功能减弱。

(3)生态建设和保护重点:重点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调汾河、龙凤河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加强生态联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减少水环境污染负荷。

(4)管控措施与要求: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实施生态恢复和重建,扩大水系湿地面积,加强区域生态保育,加强水源地保护,严格控制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城市开发建设。

2、农田生态保护区

(1)范围:规划区内除滨水生态环境功能区、城乡建设生态管控区以外的区域。

(2)主要生态环境问题:植被覆盖率较低,林木稀疏,功能单一,农业面源污染严重,环境负荷大。

(3)生态建设和保护重点:加强现有植被及野生动物保护,提高植被覆盖率。综合整治各类沟塘水渠,减少区域水环境污染负荷,提升区域生态环境。重点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加强土地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4)管控措施与要求: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加强退耕还林、农田林网和公益林建设,限制大规模的城镇开发建设。

3、城乡建设生态管控区

(1)范围: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建设用地区域。

(2)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环保基础设施不配套,城镇生活垃圾和生活废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日益突出。

(3)生态建设和保护重点:以保护地表水环境为重点,加大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加快县城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县城区人民环境,优化城市布局。

(4)管控措施与要求,着力加强县城区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绿化、道路、供水等设施,禁止发展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优化进行城市开发建设。

4、城市规划区空间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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