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23:23: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3、简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
答:(1)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2)任免机关将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3)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解除处分决定归入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归入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4)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简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答: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5、简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答:(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3)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4)
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5)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6)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7)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6、简述行政处罚设定的要求。
答:(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7、简述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要求。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
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简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程序。 答: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9、 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有哪些?
答:(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7)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8)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此外,监察机关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有: (1)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10、简述党风廉政建设各责任主体的领导责任划分。
答:(1)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4)、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
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6)、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
1、某县监察局在查处某中学校长张某(由县教育局任命)贪污问题过程中,认定该中学的教师李某也构成违纪。除了给予张某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县监察局对李某给予了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此,李某不服,以其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为由向县监察局提出申诉。经复审,县监察局认为李某的申诉有理,故决定撤销对李某作出的原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对李某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 问:县监察局对李某的处理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答:县监察局撤销对李某作出的原处分决定是正确的,但重新作出对李某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监察权限,依法实施监察。本案中,李某既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县监察局直接给予李某行政处分的做法,于法无据,其所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因此,县监察局决定撤销对李某作出的原行政处分决定是正确的;县监察局重新作出对李某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同时,应将李某的涉案材料移送其主管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张某,女,为某市参公事业单位A中心的一般工作人员。吴某,男,为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