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日志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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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9日

在整理遗产案件的证据清单时,越来越觉得,如果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得到认可,那么原告对待被继承人的态度简直让人气愤。对于自己年迈的老母亲,不管不顾,不尽赡养义务也就算了,居然还动辄打骂。我们中华民族不是信仰孝道。在这样的文化熏陶下,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一个被父母亲手拉扯大的人,如何能够如此冷血。最后还在老人过世后,有脸面去抢夺老人遗留下的东西。唉,看来做律师,在面对这些人情人暖的时候,也许慢慢会习惯吧,看着主任他们如此从容地不带自己情绪的去分析案情,我认识到,离我成长为一个独立的执业律师的道路还很漫长啊。

2011年6月26日

今天在思考一个困扰了我很久的问题。关于“遗嘱”的法律效力的问题。那就是“电脑打印出来的遗嘱究竟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呢?查找了很多资料都没有确切的答案,众说纷纭。想去咨询下主任这个问题,无奈,他今天一直很忙都没有出现在所里。我好像又回到了学校一样,对于自己无法准确认定的事情,就想去寻求老师的帮助。但是想想,迟早有一天我要学会自己独立思考问题。那么不如从现在开始吧。用那些查到的知识,再加上对整个案件的具体分析,以及自己对于该问题的理解,好好地去处理这个问题,我相信我能成功的。要对自己有点信心的嘛!

2011年7月20日

这几天来,主要是跟随主任去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劳动仲裁委等部门调查取证。在市里几个区来回奔波,我觉得有点疲劳。有些时候有些想偷懒,但想到这些对主任来说是家常便饭,作为年轻人的我却因体力而怯场,实在惭愧,于是我决定坚持下去。跑一些公共机构取证总要走一堆程序,办不少手续,有些时候还得被摆脸色,相比于找个人取证,麻烦甚多。我总算明白为什么很多纠纷宁可调节几回,也不愿走诉讼这条路的原因——耗时、耗力、耗材,结果还不定让双方满意。

2011年8月18日

实习已经好几个月了,通过参与及旁听律师所里承办的各种类型案件,我比较全面地掌握了各类诉讼业务的特点,及如何充分运用诉讼中的各种程序和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现律师是一类实践性职业,丰富的实践经验有时会比精专的法律知识更为重要,而我们这些刚出大学校园的学生最为缺乏的也是实践经验。但毕竟这些经验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慢慢靠时间靠案件去积累。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细心观察与体会,去了解那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相信这些东西可以在未来自己承办案件的时候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2011年10月4日

个人认为做律师的是没有节假日没有下班时间可言的。在连续加了几天班以后,特别地想要放松,可惜的是,这个小小的愿望没有得到满足。今天来了一个案件比较新奇,是属于人格权纠纷的案件。当事人一家说起来义愤填膺的。事情的原委是当事人为其儿子报名参加了某早教学校的潜能学习培训班。但后来这个早教学校利用当事人的肖像,捏造了事实进行了虚伪的广告宣传,为当事人的生活及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这个案子是我第一次解除人格权纠纷的案件,做实习律师的好处就在于,总是能够遇见新鲜的,没有处理过的局面,虽然没有经验,但却也丰富多彩!

2011年10月6日

今天主要是整理了前两天来所里办理委托手续的人格权纠纷的案件的相关材料,同时还要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更重要的是要形成自己的一个代理思路。做实习律师这么久,发现代理思路非常关键,一个成功的好的代理思路能够挽救一个诉讼,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习律师的局限性就是我们看问题的还很肤浅,同时也没有很多的经验能够参考。只是一股脑地凭借自己对法律的认识而进行判断。但是现实生活中,光靠法律去解决问题往往是不够的。

2011年10月15日

总算完成了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起诉书,但是还是没什么把握。我只是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了一个阐述。同时要求侵害方对我的当事人进行公开的赔礼道歉,同时还应赔偿我当事人的一些实际损失。但是对于侵犯人格权究竟该提出多少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法庭是否会支持,如果支持的话,会支持多少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呢?这些问题纠缠了我很久。最后我和主任商量了之后,也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觉得这个案子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起诉书上应体现为人民币十万元会比较合理。因为没有什么经验,无法判断出究竟这些是否会得到支持。所以很期望这个案子的开庭。

2011年11月3日

在律所实习了半年多了,也对律师实务的各类型工作项目都有了一些初步的了解。越深入却越发觉自己所学不够。一开始以为自己在学校里很努力的学习,就能够很快地适应律所、律师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结果发现自己还是太稚嫩了。不仅人情世故上不懂很好地处理,就连一些法律方面的实践内容也与自己所理解的差太多。果然是实践出真知。很多东西不是在书本上能学到的。所以,对我的指导老师温律师,我很是感激,是他带我进入律师这一行业,是他教我一点一滴的实务知识。希望我能成长地更快,不负他的信任!

2011年11月14日

第一次接到执行异议的案子,所以难免有些激动。发现现在的自己一旦接触到新鲜的案例就会不由自主地像打了鸡血一样。还是来说说这个案子吧。当事人在06年的时候就与XX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且实际占有了该房产。但是近期听说该房产因XX房地产公司与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在法院申请执行了。现在时间紧迫,需要在这几天之内尽快拟出申请书,对该案的执行提出异议。但因为是第一次接触这样的案件,没有一点经验。所以从主任处拷贝了一些诉讼材料,打算今晚加

班希望能够较快地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着手处理这个案件。

2011年11月17日

今天根据上次的庭审笔录以及这么多天来所收集的案例、法条的相关材料以及自己对于执行异议案件的思考,终于完成了上次那个执行异议案件的代理词。同时也明白了,代理词不仅包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表述,同时还有概括,以及总结。实践至今,也明白了代理词虽然可以在庭审前就准备好,但是还是要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更改,这样才能更全面、更具体、也更详细。真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啊。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的字字珠玑是在台下的兢兢业业、不辞辛劳地加班加点努力出来的。所谓厚积薄发大概就是如此吧!

2011年11月5日

今天有一个当事人来到我们办公室,希望我们能够帮助他写一份报告交给公安局,具体的案件经过是这样的:当事人是一个钢材公司的负责人,与XX公司系贸易伙伴。后应XX公司的要求,与其签订钢材质押协议书》,其中约定XX公司提供1300吨的钢材作为质押,让当事人公司出借300万元,借期为两个月。由于当时当事人公司无多少可用的周转租金,所以将XX公司质押的吨钢材卖给另外一个公司后,将所得的合同款中的300万打给XX公司,虽XX公司最终还是还款了却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同时向公安局报案称当事人涉嫌合同诈骗。当事人虽然未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将钢材私自买了,但如果说这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的话,实在有些牵强,但这些还不能太早下定论,毕竟只是当事人的一面之词,需要看看证据材料才能真的弄清楚。

2011年11月19日

今天单独接待了一位当事人,当事人拿出的诉状是劳动仲裁案件的起诉书。和当事人聊了一、两个小时,才差不多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弄清楚。当事人的叙述真是让我无语,很大一部分的陈述都是没有意义的表述,但是我们作为律师的还是得认真的聆听,而且不能表现出任何的不耐烦。我现在找到一个技巧,就是要

学会引导当事人简练、扼要地叙说案件的相关事情,而非毫无意义地乱说一通。我认真地做好了笔录,并且告诉当事人明天再来律所一趟,办理相关的委托手续,并且把相关的证据材料准备好明天一起呆过来。

2011年12月2日

今天天气有点灰,气温有所下降。虽然天气有点寒冷,但是也减弱不了我工作的热情。主任说我的写作能力水平比较低,都是习惯电脑打字,思维定死了,而法律文书初学者通过阅读整理过往的案卷,把那些当做范本进行模仿,能够较快掌握写作技巧,克服生搬硬套的毛病。所以,今天上午我还是按要求整理案卷,并且整理出一套关于债权债务纠纷案卷的写作技巧,等到了下午的时候,我就去请教别的同事,希望在他们身上找到自己更多的写作缺陷和更规范的写作技巧。今天我又验证了那句“实践出真知”的道理,虽然已经上过了法律文书的课程,但是到了真正下笔的时候,脑袋却一片空白,无从下手。看来,往后的日子里,要多多向各位经验丰富的同事请教请教了。

2011年12月11日

今天接触的是一个刑事案件。或许说出来都觉得比较好玩。原因是我的当事人在银行ATM机取款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一张卡了,而且在我当事人进行操作的时候,那张卡居然还能往外取钱。如果没有太高的思想觉悟的话,很多人都会义无反顾地对里面的钱作出处分吧?所以我的当事人也不例外,将卡里的钱取出了9000元。于是被逮捕了,虽然后来取保出来了,但是他依然觉得自己非常地冤枉,说自己只不过是捡到钱而已,为什么居然还要负刑事责任。我耐心地对其进行了解释,说他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并且将其中的构成要件及一些重点内容用平常的语言对他加以解释了。但是在当事人离开的时候,我觉得他似乎还是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获罪。或许这就是我国法律做得不够的地方,普法教育势在必行啊。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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