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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诗词志
[第一章] 学会章程
第一节:2006年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是全市广大诗词楹联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民间文学团体。学会坚持“双百”方针、“二为”方向,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文化为己任,自觉接受中共海城市委、市政府的领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运用诗词楹联这一雅俗共享的传统文学样式,有效地调动广大会员的创作积极性,激发创作激情,开展创作活动,热情讴歌伟大的时代,讴歌火热的生活,为海城经济的腾飞呐喊助威,为繁荣海城的文学艺术园地,推动海城文化事业的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我们的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学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每五年召开一次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会长、副会长、秘书会长人选,交由大会通过。
第二条:由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学会副秘书长人选,决定聘请学会顾问、名誉会长人选。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为学会决策机构。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为工作机构。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至两次会议,其余日常工作委托会长办公会议处理。 第四条:学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听取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听取会费及收取赞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部署下一年度开展各项活动的安排计划及总结表彰优秀会员。 第五条:会议下设:1、编辑部,负责会刊和会员作品集的编辑、校对、印刷等工作。2、组织通联部,负责会员吸收、队伍建设及与周边兄弟市县的交流与联络工作及会刊发放与会议通知等工作。3、培训部,负责组织举办理论知识讲座,不断提高广大会员的创作水平。
第三章:会员的权力义务
第六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入会手续,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诗词楹联爱好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有权利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有权优先在《临溟诗词》报和会员作品集上发表作品。
第八条:会员有权对学会的各项工作,会费的使用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第四章:会费
第九条:会员应主动缴纳会费。会议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主要用于出版会刊作品集和通讯联系)
第十条:会员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提供诗词作品者,即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会要积极主动争取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资金上的支持。主动与企业联姻,为推动企业文化的发展出力,进而获得资金上的帮助。
第十二条:所有会费及外部赞助收入,均须入账,收入、支出有详细记载,加强经费审批手续,自觉接受广大会员监督。
附则:本章程解释权归海城诗词楹联学会常务理事会。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并送市文联备案。
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海城市诗词楹联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广大诗词楹联爱好者、创作者、研究者自愿结成 学术性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和人物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发扬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