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习题与答案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4 4:10:1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买卖的方法。( F )

92 . 以毛作净就是以净重代替毛重。( F ) 93、FAQ标准称为精选货。( F )

94、根据《公约》的规定,如卖方所交货物多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全部收下合同规定和卖方多交的货物,也可以全部拒收合同规定的和卖方多交的货物。( F )

95、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规定成交货物为不需包装的散装货,而卖方在交货时采用麻袋包装,但净重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且不要求另外加收麻袋包装费。货到后,买方索赔,该索赔不合理。( F )

96、操作题

厦门国贸有限公司向英国天空贸易有限公司出口某产品200件,已知收货人代号为 BSC;目的地名称为: LONDON BRITAIN; 发票号码为:05-263-1688,请根据上述条件制作一标准化唛头。

BSC 05-263-1688 LONDON BRITAIN Nos:200 97、操作题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则根据此约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货物?多交或少交部分有几种作价方法?若双方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下跌时,卖方应如何选择比较有利?

答:卖方最多可交105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多交部分的作价方法有:①按合同价格作价;②按市场价格作价。若双方事先未约定多交部分如何作价,则根据惯例,应按合同价格作价。因该商品的市场价格下跌,卖方应多交,即按1050公吨交货。

案例分析

98.我某出口公司以CFR条件与英国客商签订了一份出口500公吨东北大豆的合同,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双线新麻袋包装,每袋50千克,价格为每吨200美元CFR伦敦,我公司凭证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货到后买方来电称: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要求我方退回因短量而多收的货款。 问:英国客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英国客商的要求是合理地。合同中未作规定时,货价按照货物的净重计收。本例中要求每袋50千克,即要求货物每袋的净重为50千克,总重为500公吨,我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不足500公吨,因此应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

99、万盛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花生仁一批,合同中规定花生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3%,含油量44%,含杂质1%。该客户收到货物不久,便来电称:我方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6%、含油量40%、含杂质3%,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30%的损害赔偿。请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对于合同中这类商品的品质条款我们应如何规定为宜?

答: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我方提供的商品未能达到合同中规定的品质,理应作出赔偿,但赔偿的金额是否为合同金额的30%,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商谈。对于合同中就这一类较难掌握交货品质的出口商品的品质条款,我方应采用规定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的方法,来避免给我方交货带来的困难。

100. 我国某家电厂商对某中东客商达成出口洗衣机2000台的交易,合同规定xyj-121、xyj-122两种型号各10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xyj-122型洗衣机只有950台,而xyj-121型号的洗衣机库存充足,考虑到xyj-122数量短缺不大,该厂商于是便以50台xyj-121代替xyj-122装运出口。请问该厂商的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

答:该厂商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因为本合同中若双方事先未约定品质机动幅度,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规格、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将由卖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本案例中,我方在发现xyj-122型洗衣机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洗衣机来代替。

第五次习题 单选题

101.“W/M/ ad. Val”的含义是( C )

A.货物重量或尺码 B.货物重量加尺码 C.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中选较高的 D.货物重量或尺码中选较高的,再加上从价运费 102.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是、( C )

A.航空运输 B.铁路运输 C.海洋运输 D. 公路运输

103.采用班轮运送货物时,如果运费计收标准为“AV”,则表示( C )

A.按货物毛重计收 B.按货物体积计收 C.按商品价格计收 D. 按货物件数计收

104.某出口商品每件净重30千克,毛重34千克,体积每件40CM×30CM×20CM。如果班轮运价计费标准为W/M,10级,则船公司计收运费时应按( A )

A. 毛重计收 B.净重计收 C.体积计收 D. 价值计收 105.下列说法中,不属于班轮运输特点的是( C )

A. B. C. D.

定线、定港、定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 由船方负责对货物的装卸,运费中包括装卸费 以运送大宗货物为主 不规定滞期、速遣条款

106. 班轮运输的运费应该包括( A )。

A.装卸费,不计滞期费、速遣费 B.装卸费,但计滞期费、速遣费 C.卸货费和应计滞期费,不计速遣费 D.卸货费和速遣费,不计滞期费 107. 当贸易术语采用CIF时,海运提单对运费的表示应为( B )。 A.Freight Prepaid B.Freight Collect

C. Freight Prepayable D.Freight Unpaid

108. 在班轮运价表中用字母“M”表示的计收标准为( B )

A 按货物毛重计收 B 按货物体积计收 C 按商品价格计收 D 按货物件数计收

109.由租船人任命船长并负责船舶营运的租船方式为( C )。 A.定程租船 B.定期租船 C.光船租船 110.班轮从价运费的计算是按货物的( B )。

A.CIF价 B.FOB价 C.CFR价 D.FCA价 判断题

111.使用班轮运输货物时,货方不再另行支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T ) 112.某商品每箱体积为30CM×40CM×50CM,毛重为62千克,如果班轮运费计收的标准为W/M,则船公司应该按照尺码吨计算运费。 ( F ) 113、重量吨和尺码吨统称为运费吨。( T ) 计算题

114.我方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的体积为30CM×60CM×50CM,毛重为40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9级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输为每运费吨109HK$,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3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港元?

109×(1+20%+30%+10%)×0.09×100

115. 某票货从张家港出口到欧洲费力克斯托(FELIXSTOWE),经上海转船。2×20’FCL,上海到费力克斯托的费率是USD1850.00/20’,张家港经上海转船,其费率在上海直达费力克斯托的费率基础上加USD100/20’,另有货币贬值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5%。问: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单选题

116.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关于分批装运和转运问题,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否则( A )

A.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B.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运 C.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运 D.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转运

117. DES条件下成交的合同中,装运期和交货期的顺序应为( A )

A、6月1日和7月1日 B、7月1日和6月1日 C、6月1日和6月1日 D、7月1日和7月1日

118.有关装运时间的表述方法,以下( A )不是正确可行的?

A.Shipment on Dec.31, 2002

B. Shipment before the end of Dec., 2002 C. Shipment during Nov. / Dec, 2002 D.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判断题

119.若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为“9/10月份装运”,则出口公司须将货物于9月、10月两个月内,每月各装一批。 ( F )

120.按照国际惯例,凡是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条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处。 ( F )

121.按照UCP500的规定,在分批装运中若任何一批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 T )

122. A轮,165E航次中,分别在3个港口装运同一合同项下的盘元钢,海运提单载明了不同的装船日期和不同的装货港口,依据惯例,应视为分批装运。 ( F )

案例分析题

123.中国A贸易出口公司与外国B公司以CFR洛杉矶、信用证付款的条件达成出口贸易合同。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A贸易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委托C货代公司将货物装上D班轮公司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达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的直达提单予以付款。在运输途中,船公司为接载其它货物,擅自将A公司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它船舶运往目的港。由于中途延误,货物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达船的抵达时间晚了20天,造成货物变质损坏。为此,B公司向A公司提出索赔,理由是A公司提交的是直达提单,而实际则是转船运输,是一种欺诈行为,应当给予赔偿。A公司为此咨询C货代公司。假如你是C货代公司,请回答A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何在?B公司可否向船公司索赔?

答:(1)A公司对此货损不承担责任。

(2)A公司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

(3)按CFR条件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驶往目的港的船舷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4)B公司可凭直达提单向承运人索赔。

124.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公吨花生仁,5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不由拒付货物。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即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的五百公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根据《UCP500》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所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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