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构成体系及基本原则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6 15:29: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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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赔偿金——债权——侵权行为是债权发生的原因

物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权力——物权 4.为什么说以债权物权为基轴的体系化程度更高?

分类基础:对人与对物; 更为简洁的逻辑; 抽象程度更高 七.体系 1.民法的体系

民法规范财产关系外和规范身份关系,财产法包括债权法与物权法;身份法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 2.债权的体系

债权的产生例外情形,不但是由于契约和侵权行为。 债权产生的原因:契约、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3.物权的体系

物权若只有所有权一种,则实际生活中多有不便。可再分。 用益物权:将作为所有权之一部分的用益的权能交予她人。 担保物权:将所有权中支配交换价值的权能让与她人。 占有(事实支配状态) 4.身份法

亲属法:关于因家庭而产生的各种身份关系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

继承法:因某个家庭成员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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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法的法源

法源:法院裁判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准。回答的是,法院应当从何处寻求能够作为裁判基准的法律规范的问题。

民法的法源: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形式 (一)中国民法的法源

1、法律: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 3、有权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4、习惯法: 5、判例法 6、法理 7、学说 (二)作为法源的习惯:民事采用习惯法的条件:

1、须有习惯的确实存在 2、须为任人确认其有法之效力 3、须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 4、须不悖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5、需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三)作为法源的判例法

中国民法理论原本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但由于民事立法很不完善,给判例法的发展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批复、解答和判例中就形成了很多判例规则。 (四)作为法源的法理

所谓法理,即为由法律精神而出的一般法律规则。照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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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并无拘束力,故不为民法的法源。但,可能经由有解释权机关的解释或裁判获得法律拘束力。因,在解释或裁判时无明文规定,往往以法理为依据,从而成为法源。

(五)作为法源的学说

学说为学者个人意见,系学理解释,无约束力。但,法院在无其它方法之情况下,会采纳学者之意见。故,学说同样经由裁判发生拘束力,为间接法源。 九.民法的本质

1、民法为市民社会之法。

市民社会相对政治国家而言。前提是两者在欧洲18-19世纪的彻底分离。

以家为原型的传统政治社会解体,关于国家权力的“公”与无关国家权力的“私”彻底分离。 2、民法为私法

公法与私法:凡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或公共团体,且以权力服从关系为基础的是公法。凡规范私人或私人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平等关系为基础的是私法。

公私法划分并不明确,存在争议。但大致范围可定。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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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范: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若不尊此规则,发生纠纷诉请法院裁判,法院应以民法作为裁判之基准

4、民法为实体法

实体法:规定公民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 程序法: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实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 民法属于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5.民法的功能

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为人权提供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政治 十.民法的基本原理

1.私法自治,又称意思自治。

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经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 2.民法的本位

A.义务本位:法律的基本理念在于使各人尽其特定身份上的义务。义务本文的立法皆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且民刑责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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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B.权利本位:法律的基本任务,由使人尽其义务转向保护权利,为使权利之内容得以实现,方有义务的履行。权利成为法律的中心观念,个人权利的保护,成为法律的最高使命。

权利本位的立法,是自由主义法律思想和自由放任经济政策的产物

权利本位的体现——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自己责任亦即过失责任原则

C.社会本位:限制契约绝对自由,保护弱者:所有权行使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采用 (19世纪中期之后,资本主义出现的社会问题:贫富悬殊,劳资对立,经济危机。民法思想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 十一.中国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民法根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规范的区别:a民法规范为人民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而民法基本原则并未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只属于原则性的规定。b民法规范兼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而民法基本原则只有在民法规范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缺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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