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5:27: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一般应当提交全委会进行表决。
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14、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其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各不相同,辞职后的安排应当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总体上,根据辞职形式不同,可按以下原则做出适当安排:(一)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二)领导干部被责令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三)领导干部自愿辞去领导职务,可视具体情况,采取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方式进行安排。
【说明】领导干部辞职后的安排,既要坚持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推进能上能下,又要坚持关心、爱护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辞职后的情况很复杂,难以作出统一规定。但我们认为,干部辞职后的安排,主要涉及的是职务层次问题,可以根据辞职形式的不同,作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以便于辞职制度的正确贯彻实施。
(一)引咎辞职主要是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
17
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原因而辞职,如果在短期内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对干部本人起不到教育、警示的作用,干部群众也会认为是\异地做官\,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可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二条有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作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规定,以一年为期限,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在引咎辞职后一年内,不应安排为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或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由组织上责令其辞职。其性质比引咎辞职严重,因此,在一年期限内,既不应安排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也不宜安排为同一层次 非领导职务。
(三)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要把握好领导干部不愿意或者不适宜继续在现任领导职务上工作的原因,如有的是志趣不投,有的是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有的是个人健康原因,有的是能力局限等等。在安排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采取担任同一层次其他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等形式。
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15、问: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试用?
18
答:应当试用。
【说明】挂职是干部交流的方式之一,主要目的是培养锻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其挂职的领导职务是挂职单位的领导职务,就原机关而言,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情况,应当进行试用。此外,挂职在考察、任免等方面不同于正式任职,也没有任职试用期,挂职职位的要求也不同于原机关同级领导职务的要求,同时,考虑到试用期主要是对干部是否胜任新的领导职务进行综合考察和检验,因此,有必要对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试用。
16、问: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试用期? 答: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延长试用期。
【说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试用期为一年,期满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规定》没有对延长试用期作出规定,实际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试用一年的规定。任职试用是干部考察的延伸,旨在通过试用期,进一步考察了解领导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特别是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通过一年的试用,足以充分了解领导干部的任职情况,试用期满经考核不
19
合格的,不能延长试用期,应当按程序免去试任职务。此外,考虑到一些地方不重视试用期满考核、试用流于形式等问题,在答复中进一步强调了要\进行认真、严格的考核\。
附:所涉及到的法规文件(7个)
1、《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3、《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4、《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5、《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6、《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研 讨 题 目
一、需要进行答复的问题
(一)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1、由地方党政领导兼任正职的工作部门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成员,如政法委员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等,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2、地方党委、政府的秘书长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秘书长,是否适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3、《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