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3:30: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这里的\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是否可以理解为党政领导干部在5年内最多只能调整一次?
4、如果干部担任的职务属同一层次,但有一段时间不在《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之内,最高任职年限是否累计计算?如某干部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八年,又任某县副县长(副处级)七年,是否算累计达到十五年?
5、《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把握?
6、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是按所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届期计算任期的起止,还是按干部本人实际任职时间计算任期?
7、某市政府副市长分工调整后,是否按同一职位计算任期?
(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8、《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这里是党委领导班子、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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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任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是否应当进行任职回避?
10、《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这里的\较大份额\如何界定?
11、《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实际工作中,对\本人成长地\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四)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12、《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工作中对\相当的资格\应当如何把握?
(五)关于《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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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连任或交流到其他地方继续担任同级党委、政府班子正职,是否要经过上一级党委全委会表决?
(六)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1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具体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七)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 15、某干部在机关任非领导职务,挂职为同级领导职务,挂职结束后在原机关任同级领导职务,是否需试用?
16、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能否延长试用期? 二、你认为需要答复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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