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2:45:2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一)着作权法
一、着作权的客体
1. 透过事例体味“作品”概念
【例1】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乙在欣赏这幅画时,不小心撕毁了这幅画。①问题(一):甲请求乙承担侵犯着作权的责任,成立否?②问题(二):甲请求乙承担侵犯物权的责任,成立否? 【例2】甲创作一幅国画《冰冰出浴图》。甲将该画以500万元出卖给乙并交付,未作其他约定。后乙许可丙药厂使用《冰冰出浴图》在各省市做平面广告(丙为此向乙支付报酬2000万元)。①问题(一):甲起诉丙侵犯展览权,能否成立?②问题(二):《冰冰出浴图》这张画(Painting)与《冰冰出浴图》这个作品(Work)到底有嘛区别? 2. 作品的特征
作品(Work),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其特征有三:
①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②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能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③须具有独创性。 3. 独创性的要素
(1)独。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包括两种情形: ①从无到有独立创作;
②以他人已有作品为基础再创作,且产生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可
以被客观识别、并非太过细微的差异。
【例】诗人甲、乙参加中国房地产协会组织的游览庐山活动,晚上回到宾馆进餐洗浴后,回到各自的房间。令人惊叹的是,他们各自作出的一首诗居然不差分毫。诗曰:“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①两个作品一模一样。②源于诗人甲、乙的独立创作。甲、乙均对各自创作的诗歌享有着作权。③独呀独!
(2)创。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理解上注意三点:
①没有留下智力创造空间的活动不符合“创”的要求。 ②独创性中的“创”不要求达到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 ③独创性中的“创”并不要求具备高度文学和美学价值,但要求智力创造性不能过于微不足道,需要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判断和选择。
【例】诗人甲许久无作品问世。一日,灵感突降,将一首古诗改成下面的模样:“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①虽然只是把别人的诗重加标点,但新作品就这样诞生了,甲对自己创作的“新诗”享有着作权。②创啊创! 4. 因无“创”而不属于作品的常见例子
①将汉字作品“改成”盲文(因汉字与盲文存在着一一对应关系); ②电视节目表;
③(按姓氏笔画排列的客户)电话号码簿; ④精确临摹所产生的复制品;
⑤“大头贴”。
【例1】甲为某公司业务员,推销一种高级营养品。作为一个有心人,甲历经千辛万苦,收集了数百名客户的电话号码与住址等信息,按照姓氏笔画顺序排列成册。乙公司生产类似功能的营养品,得到甲编制的电话号码簿,复印200册,交给公司推销员在业务中使用。①甲编制顾客电话号码簿,“浑身冒汗”,呕心沥血,但该电话号码簿无独创性,不是作品,不享有着作权。②结论:乙公司未侵犯甲的着作权。
【例2】甲创作一副国画“冰冰出浴图”。乙临摹了一张,惟妙惟肖,外人莫辩彼此。后来,丙药厂未经任何人同意,擅自使用乙临摹的“冰冰出浴图”给自己的减肥药做广告。①乙的行为是临摹,未产生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故乙对临摹的“冰冰出浴图”不享有着作权。但对画的载体享有所有权。②丙侵犯了甲之着作权中的展览权。③丙未侵犯乙的着作权。
5.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 ①着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 ②着作权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达(Expression),而不保护思想观念(Idea)。
③“思想观念”采广义理解,包括:概念、原则、客观事实、发现、创意、发明、程序、工艺和方法等。
【例1】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钟某,皓首穷经,历三十年苦心孤诣之研究,确认了一段历史事实:“安史之乱时,杨贵妃被赐死之际,为一个和尚拯救,二人携手东渡抵达日本,定居北海道,颐养天命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