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认定和诊疗范围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17:00:2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认定标准:

①有以肝炎为主要诊断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病史;

②有肝炎相关症状体征或反复肝功能异常(ALT,AST,GGT,TB中一项大于2倍正常值)超过六个月;

③AIH相关血清免疫学指标3项以上阳性(血清球蛋白或IgG超过正常值上限1.5倍、血清ANA、SMA、抗LKM-1、抗SLA/LP、LC1);

④肝穿刺活组织病理检查符合AIH特征;

⑤AIH诊断积分系统总积分大于15分。

需同时满足①+②和③~⑤中的两条。

2.认定有效期限:二年。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免疫抑制剂;

②(西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

③(西药)肝病辅助治疗药,熊去氧胆酸片;

④(中成药)清肝利胆剂;

⑤(西药)升白细胞药;

⑥钙剂和降钙素。

4.化验检查项目:血常规、肝功能、电解质(含Ca++)、血清免疫球蛋白、血沉、抗链“0”、尿液分析、腹部超声。

5.特别说明:①一个疗程结束未愈或复发,需重新申请;②治疗地点限定为三级医院和肝病专科医院;③自身免疫性肝炎常和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同时存在,形成重叠综合征,诊断需专家组认定。

(二十四)白内障超声乳化加晶体植入治疗

1.认定标准:指定医疗机构及专家认定。

2.认定有效期限:一次性认定,当月治疗。

3.治疗用药范围:

①手术及人工晶体;

②专科范围内药物。

4.化验检查项目:专科范围。

(二十五)脑垂体瘤

包含泌乳素瘤。

1.认定标准:CT或MRI检查,激素水平测定;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溴隐亭,赛庚啶。

4.化验检查项目:相关激素水平测定。

(二十六)甲状腺功能减退

1.认定标准:T3,T4,TsH及相对应的病史资料。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西药)甲状腺激素类药。

4.化验检查项目:相关激素水平测定。

(二十七)肾病综合症

1.认定标准:

①大量蛋白尿(>3.5g/24小时);

②低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

③明显水肿;

④高脂血症。

上述前两项为必要条件。已经认定糖尿病合并症者,若申请认定肾脏疾病,需提供肾活检报告单。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皮质激素类药;

②(西药)免疫抑制药;

③(西药)利尿药;

④(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

⑤(中成药)消肿利水类药;

⑥中草药。

4.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肾穿刺及化验、24小时尿蛋白定量、肾脏B超。

5.特别说明:已认定糖尿病肾脏病变者,若再认定肾脏疾病,肾脏疾病统筹基金限额为职工医保160元/月,居民医保80元/月。

(二十八)慢性肾小球肾炎

1.认定标准:

①二级乙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病史;

②具有水肿、高血压、蛋白尿、血尿及管型尿等表现中的一种或数种。

2.认定有效期限:三年。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皮质激素类药;

②(西药)免疫抑制药;

③(西药)利尿药;

④(西药)循环系统药物,限两种以内

⑤(中成药)消肿利水类药;

⑥中草药。

4.化验检查项目:血细胞分析、尿液分析、肝功能、肾穿刺及化验、24小时尿蛋白定量、肾脏B超。

5.特别说明:已认定糖尿病肾脏病变者,若再认定肾脏疾病,肾脏疾病统筹基金限额为职工医保160元/月,居民医保80元/月。

(二十九)丙型肝炎活动期干扰素治疗

1.认定标准:

①仅限丙型肝炎活动期,单纯HCV-Ab阳性,不在特殊疾病门诊范围;

②丙肝病毒感染病史,丙肝病毒检测(HCV-Ab)阳性,丙肝病毒RNA定量检测。

2.认定有效期限:一个治疗周期(认定通过后,从住院期间使用干扰素开始计算,共48周)。

3.治疗用药范围:α-干扰素或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

4.化验检查项目:肝功能、丙肝病毒RNA。

5.特别说明:

①α-干扰素隔日一次,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每周一支,包括门诊、住院期间使用共48周时间。

②认定通过后,使用聚乙二醇α-2a干扰素,首次审批24周,24周后复查,治疗无效者不再审批。

③医保未支付费用的普通干扰素治疗无效病人,可以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一个疗程。医保未支付费用但已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一个疗程的病人,医保不再审批支付其治疗费用。无论医保支付何种干扰素费用,均为一次性支付,即医保已经支付的普通干扰素治疗无效病人,不再支付聚乙二醇干扰素的治疗费用。

④普通干扰素和聚乙二醇干扰素可以在专家的建议下互换,但总疗程累加计算。

⑤审批治疗地点必须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

⑥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只享受一次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待遇,疗程结束后无论当期或近期效果如何,统筹基金均不再承担后续治疗费用。

(三十)高血压病Ⅲ期

1.认定标准:

①前提:符合原发性高血压病诊断标准SBP≥140mmHg或/和DBP≥90mmHg,有高血压合并心、脑、肾、血管并发症住院病史;

②符合高血压Ⅲ期诊断标准。

2.认定有效期:二年

3.治疗用药范围:

①(西药)利尿剂;

②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和血管紧张素受体拮抗剂(ARB),两者任选一种;

③B-受体阻滞剂;

④钙通道阻滞剂。

(三十一)帕金森综合症

1.认定标准:

①相关病史:提供神经内科住院或门诊病历;

②相关辅助检查:头颅CT、MRI等;

③按照现行国际或国内诊断标准确认。

2.认定有效期限:

①hoehn-Yahr Ⅰ—Ⅱ期:一次认定,有效期2年;

②hoehn-Yahr Ⅲ—Ⅴ期:一次认定,长期有效。

3.治疗用药范围:(西药)抗帕金森病药物。

(三十二)血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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