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规章制度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0:19:3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微信公众平台规章制度

【篇一:微信平台日常管理制度】

重庆xxxx管理有限公司 微信平台日常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我司微信公众账号的良性、可持续的发展与完善日常图文发布的审核监管,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容选材

1、信息准确无误、积极向上,传播力强,选材“生活、集团、名车、房产、休闲、物业管理等

2、行业信息、实时动态、及时报道,可添加注解权威评论; 三、目数:是指每日微信平台分享信息的条数

每日固定3条以上信息分享;(固定的条目数形成习惯,可传达视觉统一、内容简洁,可读性高);

四、发送时间:是指在微信平台上信息发送到手机客户端的时间 1、周一至周五,发送时间下午16:30分至17:30分,此时段发送,上班一族在下班的途中会查看微信内容。

2、周六、周日,发送时间上午10点左右,按休息日的习惯,晨起不会过早,所以10点左右的时段,即不会打扰到受众,又可及时送达信息。

五、管理责任人

1、发布人:企业文化建设专员

职责:对文章素材选取、文章排版、文中错别字负有发布责任, 因为微信公众账号群发后不能修改,所以要严格做好自审工作。 2、审核负责人:

普通信息:行政人事部负责人 重大信息:公司领导

职责:对发布人文章素材的选取、发布有否决权。对文章素材的内容修改有指导、建议权,对近期营销活动的添加、排位有执行权,发布人应提前提交自己的文章素材以供审核。 3、相关责任及考核标准

(1)排版问题;语句、语序不连贯;文章内容段落明显颠倒;内容缺失等问题,每篇每次对发布人处以10元处罚。 审核负责人(当日审核负责人)处以10元处罚。

(2)文章内容出现错别字(除网络用语外)的明显错误,处以发布人2元/字处罚。 审核负责人(当日审核负责人)处以2元/字处罚。 重庆xxxxx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0日

【篇二: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管理规章制度】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管理规章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三章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信息的安全与发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篇三: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网民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稳定的投资者关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全体公司员工。 第二章 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市场部为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发布和维护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开设及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以下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一)公司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包括以公司名义和公司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名义开设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

(二)工作人员认证微博,包括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名义开设的认证微博以及经公司批准的其他工作人员开设的、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

第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开设与公司相关的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不得使用公司名称、简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作为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进行统一监管,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将与资本市场相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及其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信息上报监管部门备案。当上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八条 公司市场部对纳入统一管理的官方认证微博、微信(公众平台)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含: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网址、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昵称、认证信息、主要用途、管 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的注册、信息的安全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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