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采购框架协议.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23 11:23: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殊要求,还须符合买方提出的质量要求或图纸设计。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必须是全新的并且没有设计、材料及工艺上的缺陷,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和符合质量标准,并有产品的质量证明书。

7.2 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协议项下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不会因为任何潜在缺陷发生安全事故。若由于货物的潜在缺陷而导致安全事故,造成的所有买方损失应由卖方赔偿。

7.3 卖方为完成协议规定的义务必须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7.4 质保期:对于买方订购的每批货物,卖方提供的该批货物的品质保证期应不低于生产商提供的质量保证期,质保期的起始时间从该批物品买方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7.5 在质保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卖方应对之承担责任。除非该缺陷或损坏是买方人员不正常操作引起的。

7.6 若货物在质保期内需要更换或更新,从双方认可的修复完成日开始,质保期按修复验收后重新算起。

7.7 卖方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该货物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等,并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严禁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如发现卖方提供了假冒伪劣产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和没收保证金,且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7.8 若卖方提供进口货物,须提供合法的进口手续和商检证明。

7.9 如买方要求在供货前提供样品,卖方应无条件提供,并按买方确定的样品供货。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特定条款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最高标准;质保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及卖方承诺最高标准执行。

8.知识产权

8.1 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第三人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向买方说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名称等权利状况,相应知识产权使用费由卖方负责支付。

8.2 在卖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需增加使用第三人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卖方应取得买方同意,所使用知识产权应支付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8.3 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侵犯了第三人专利,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由卖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8.4 买方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可能侵犯了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不负任何责任,双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一切侵权行为或侵权可能性。若买方因卖方的合同货物侵犯任何第三者的知识产权而遭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失,买方将有权向卖方进行完全的追偿,包括买方为

此而支付的所有合理律师费用(含买方向卖方追偿所产生的律师费用)

9.保密及产权条款

9.1 卖方对买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合同及相关供货情况(价格、数量等)有保密的义务。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9.2 买方的公司标识经买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买方的合同货物,合同解除和/或终止后,授权自动失效,卖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

9.3 本条之上述任何条款,在双方合作期间及合作解除和/或终止后五年内持续有效。

9.4 除了卖方从公开渠道或以正当途径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外,卖方对任何从买方得到的与本协议相关的保密信息或买方经营、技术方面的信息,以及买方在交易谈判过程中提供的有关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卖方在任何时候,即使在本协议解除和/或终止后,也不得透露给任何人。当买方有要求时,卖方应将包含这些信息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包括复印件)退还买方。

10.违约责任

10.1 若卖方未能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交货期交货视为卖方逾期交货(买方认可除外),卖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卖方应按未交货物货款总额的5%向买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若逾期天数超过15日(含)买方将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货款总额100%的违约金。若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额外赔偿买方损失。

10.2 买方未按照本协议或协议下另行签订的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的,视为买方违约(卖方认可除外),每逾期一日,买方应按照未支付货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45日(含),卖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买方承担未支付货款总额100%违约金。

10.3 卖方如逾期交货,有义务提供相关替代货物(消耗品除外),以减小对买方工作的影响,并不能向买方提任何费用要求。提供替代货物亦不能减轻乙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4 换货后的货物仍无法通过买方的验收,将视为卖方严重违约,卖方应按不合格货物总价的2倍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5 卖方所供货物价格未按本协议有关约定条款执行的,卖方需向买方支付所购相关货物超出市场价格部分的2倍违约金。

10.6 质量索赔:卖方应提供与合同要求相符的货物,如在到货验收或质量保证期内经检验,证实所供货物与合同不符或存在缺陷,或使用的材料不合适,买方应无条件

退货,卖方将买方已付的该货物的所有款项退还买方,卖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管、维护和退回所发生的其它所需的费用,并向买方支付该货物合同价10%的违约金。

10.7 卖方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未给买方答复的,视为索赔已被卖方接受。卖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或征得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选择的方案解决索赔事宜,买方有权从未付货款或保证金中扣回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卖方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

10.8 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要求办理各种手续,不弄虚作假,卖方不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一经发现,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向其支付3倍于该批货款的违约金,并取消供货资格。

10.9 买卖双方对从对方获取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如有泄密情况发生,一经查实,买卖双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就泄密方泄露信息造成的所有损失赔偿,赔偿额将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并可追究泄密方的其他法律责任。

11.不可抗力

11.1 协议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协议时,履行协议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协议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1.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11.3 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4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协议或终止协议的协议。

12. 其它条款

12.1 对于定制类产品,卖方应对相关的任何设计和制造图纸,以及卖方提供的合同项下的文件、图纸、资料或指导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矛盾、错误及遗漏负完全责任。无论资料是否已被对方认可,只要这些矛盾、错误及遗漏并非由于买方提供给卖方的图纸或

资料文件所致。买方只须对其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图纸等资料负责。若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资料存在缺陷、矛盾、遗漏或措辞含糊不清的情况,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

12.2 凡与卖方或其分包商为本协议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任何地点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卖方应对之负全责并保障买方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

13. 协议变更

13.1 因买方的原因变更合同的,买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有关变更文件。如由此造成卖方履行合同的价格或时间变化,将对合同价格、交货期进行合理调整。卖方据此要求的调整必须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周内提出。

13.2 无论是根据合同要求,或是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变更,卖方都不能免除其对货物应承担的责任。

13.3 除了买卖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修改合同,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外,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4.终止协议

14.1 采购资格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除本协议明确约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形之外,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4.2 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买卖双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依据本协议规定单方解除协议;

(5)一方不履行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

15.争议的解决

15.1 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协议)的过程中,一方违约的,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一方在出现违约情况后,另一方视对方违约情况,有权通知对方采取弥补措施直至合同解除。

15.2 因本协议、履行本协议或处理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发生的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如从该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内买卖双方仍不能友好结局合同争端,双方同意由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5.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订单(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6.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本协议期满,买卖双方如无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仅限一次。 附件清单:

附件一:2015年度通讯耗材协议—包1通讯耗材

买方(章):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西漳北段299号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510-81968285 传真:0510-81968283 邮政编码:214171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卖方(章):地址: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 ce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