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档案管理规范》及《山东省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范本)》(鲁安监发[2013]80号)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7/14 13:42: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委托方(甲方)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受托方(乙方)名称: 联系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技术服务合同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恪守。

一、安全评价目的、内容、范围及要求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本质安全化程度,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进行安全(□预、□现状、□验收)评价,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第二条 安全评价范围包括: 。

第三条 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安全评价技术服务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科学、公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规章、文件、标准和安全评价导则等要求,应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预测发生事故造成职业伤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做出客观、真实的安全评价结论,形成安全评价报告书。

第四条 甲方提交技术资料、文件的范围和时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向乙方提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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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技术服务所需的图纸、技术资料文件、有关检验、检测报告和安全管理文件资料等,以保证安全评价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乙方安全评价工作完成期限

合同签订后自甲方技术资料提交齐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 套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书面安全评价报告书。

二、甲方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技术服务工作的自主和公正,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为乙方到现场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提供相关工作便利条件以及作业现场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

第七条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开展安全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和及时,否则由此产生的技术服务工作错误或延期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选派专人负责配合评价组的工作,陪同评价组进行初访、现场考察、检查、核查、回访等的相关工作,及时交换意见,并在评价组工作记录及文件上签字。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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