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6/11 3:43: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度、细菌内毒素或热原检查项目。洁净区内应尽量避免使用易脱落纤维的容器和物料;在无菌生产的过程中,应完全避免使用此类容器和物料。应采取备种措施减少最终产品的微粒污染。
最终清洗后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处理应避免被再次污染。
应根据所用灭菌方法的效果确定灭菌前产品微生物污染水平的监控标准,并定期监 控。必要时,还应监控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无菌生产所用的包装材料、容器、设备和任何其他物品都应灭菌,并通过双扉灭菌柜进入无菌生产区,或以其他方式进入无菌生产区,但应避免引入污染。
溶液除菌过滤器应尽可能安装在接近灌装点处。 (四)操作时间的控制
应尽可能缩短包装材料、容器和设备的清洗、干燥和灭菌的间隔时间以及灭菌至使用的间隔时间。应建立规定贮存条件下的时限控制标准。
应尽可能缩短药液从开始配制到灭菌(或除菌过滤)的间隔时间。应建立各产品规 定贮存条件下的时限控制标准。 三、消毒与灭菌操作
消毒与灭菌是防止微生物污染的最好方法,在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离不开消毒与灭菌,但是如果消毒灭菌方法选择不恰当,操作不规范,也达不到防止微生物污染的目的。
(一)消毒操作
应按照操作规程对洁净区进行必要的清洁和消毒。一般情况下,所采用消毒剂的种类 应多于一种。为及时发现是否出现耐受菌株及其蔓延情况,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紫外线杀菌效力有限,不能用以替代化学消毒剂。
应监测消毒剂和清洁剂的微生物污染状况,配制后的消毒剂和清洁剂应存放在事先清洁过的容器内,存放期不得超过规定时限。A/B级区应使用无菌的或经无菌处理的消毒剂和清洁剂。
必要时可采用熏蒸的方法以降低洁净区内卫生死角的微生物污染,但是,应对熏蒸剂的残留水平予以验证。 (二)灭菌操作
1.最终灭菌方法与要求
(1)热力灭菌:热力灭菌通常有湿热灭菌和干热灭菌。在验证和生产过程中,用于 监测或记录的温度探头与用于控制的温度探头应分别设置,设置的位置应通过验证确定。
每次灭菌均应记录灭菌过程的时间一温度曲线。如采用自控和监测系统,该系统应经过验让,以确保符合关键工艺的要求,该系统应能记录系统本身以及工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操作人员应监控这类故障的发生。应定期将独立的温度显示器的读数与灭菌过程中记录获得的图谱对照。
可使用化学或生物指示剂监控灭菌工艺,但它们不得替代物理测试。应监测每种装载方式所需升温时间,且从所有祓灭菌产品或物品达到设定的灭菌温度后开始计算灭菌时
间。应有措施防止已灭菌产品或物品在冷却过程中遭受污染。任何与产品或物品相接触的 冷却用介质(液体或气体)应经过灭菌或除菌处理,除非能证明生产过程中可剔除任何渗漏的产品或物品。
(2)湿热灭菌:湿热灭菌工艺监测的参数应包括灭菌时间、温度或压力。腔室底部 装有排口的灭菌柜,必要时应测定并记录该点在灭菌全过程中的温度数据。如灭菌工艺中包括抽真空操作,则应经常对腔室作检漏测试。
除已密封的产品外,被灭菌物品应用合适的材料适当包扎,所用材料及包扎方式应有利于空气排放、蒸汽穿透并在灭菌后能防止污染。在规定的温度和时间内,被灭菌物品所有部位应与灭菌介质充分接触。
(3)干热灭菌:干热灭菌时灭菌柜腔室内的空气应循环并保持正压,以阻止非无菌空气进人。进入腔室的空气应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高效过滤器应经过完整性测试。当干
热灭菌用于去除热原时,验证应包括细菌内毒素挑战试验。干热灭菌过程中的温度、时 和腔室内外压差应有记录。
(4)辐射灭菌:只有证明辐射灭菌对产品质量没有不良影响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的相关要求。辐射灭菌过程中,应采用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