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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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文本

结合第二气源,在城市东部,新建储配站一座,设计供气规模1.2亿立方米/年。本次规划采用管道储气和储罐储气两种方式。

第81条 热力工程规划

(1)热源规划

新建西北郊热电厂、改建保定热电厂、扩建热电厂八期机组、新建东郊热电厂、新建南郊热电厂。五个热电厂覆盖范围141平方公里,可满足保定市区65%以上的热需求,其他热需求可采用20T以上大型锅炉房作为补充。现状石化厂热电站、化工二厂热电站本次规划不再对其进行改造。 (2)热网建设规划

管网布置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立足现实需要并兼顾远期发展;与路网改造统筹考虑,同步实施;合理布网、配网,尽量沿社区与路线穿越居住区布置。 (3)管线敷设方式

供热管线直埋敷设技术施工进度快、保温性能好、使用年限长、造价低、维护工作量小、不影响市容美观,故新建供热管网均采用直埋敷设形式。 (4)热力站

设置原则:热力站应尽量靠近供热区域的中心或热负荷集中区的中心;应尽量利用原有供热锅炉房,利用原有供热管网,减小管网投资;新建的居住小区,每小区只设一个热力站为宜;旧的居住小区,每小区只设一个热力站为宜;工业热力站通常一个单位或几个邻近单位共用一个;对于城市市区的热力站的设置,热力站的划分以不跨越主要街道为原则。

第82条 环卫工程规划

(1)垃圾收集运输

现状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方式应逐步改为袋装分类收集方式,同时合理布局垃圾袋装收集点,城市道路应按国家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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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分类果皮箱。医院、疗养院、化验室、生物制品厂、外来船泊、涉外宾馆、科研机构所产生的特种垃圾须单独存放,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2)垃圾转运站

垃圾转运站是供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的设施,规划转运方式为集装箱化。小型转运站每0.7~1平方公里设一座。占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大、中型转运站每10~15平方公里设一座,其用地面积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 (3)垃圾处理场规划

根据保定市生活垃圾资料分析,目前人均垃圾产生量约为1.1千克/人·日(以市区常住人口为基数),2005年日产垃圾保持在1000吨左右,2020年日产垃圾1300吨。垃圾填埋场达到使用年限后,通过环境治理,在原址上改造为城市绿地公园。规划考虑建设新的处理厂两座:规划在顺平县城北部、界河以西的山区建设垃圾处理场一座,占地46公顷,日处理能力近期450吨,原有处理场达到使用年限后,新场日处理能力应达到1300吨,考虑今后规模增加,应适当控制出发展用地;规划在保新路北侧、快速客运专线以东建设特种垃圾处理场一座,占地15公顷,日处理能力200吨。

第7节 环境保护规划 第83条 总体目标

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总量指标内, 2010年全市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氨氮排放量在2005年水平上削减5%;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量控制在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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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水平;固体废物基本实现零排放;放射性废物和医疗废物实现100%全部安全处置。规划到2020年,全市废水中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氨氮排放量在2010年水平上削减7%;废气中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量控制在2010年水平;固体废物基本实现零排放。

第84条 大气环境标准及保护区划分

依据国家《空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96中环境质量区划分原则,保定市市区全部为二类环境区,执行二级大气标准。

第85条 水体环境保护规划

水环境保护重点为城市饮用水水源和市区内所有河道。 城区主要水体水质规划:通过市区河道整治工程,制定饮水规划并予以实施,规划百草沟、府河、护城河、一亩泉河、侯河达到Ⅳ类水质;现状防洪堤的环堤河远期规划达到Ⅲ类水质。

城区外围主要水体水质规划:漕河远期规划为Ⅲ类水质; 市区内河道严格禁止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避免对河水造成污染,市区内完成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后,集中处理率应达到100%,从而保证所有出入市区河流水体的水质标准。

第86条 噪声环境保护重点及规划目标

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噪声标准分5类,市区内无国家规定的特殊噪声要求的功能区,因此,保定市的噪声标准分为4类,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标准见附表。

第87条 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

规划到2010年以前,取消市区内的粉煤灰堆场。规划在顺平县城北部、界河以西的山区建设垃圾处理场一座,占地46公顷,日处理能力近期450吨,原有处理场达到使用年限后,新场日处理能力应达到1300吨,考虑今后规模增加,应适当控制出发展用地。规划在保新路北侧、快速客运专线以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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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特种垃圾处理场一座,占地15公顷,日处理能力200吨。2010年基本实现特种垃圾全部处理。

第8节 综合防灾工程规划 第88条 防洪规划

根据国家规范,防洪标准采用200年一遇设防。设防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清苑城区、满城城区。

(1)城北侧在漕河右岸设防洪堤,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漕河左岸采用20年一遇标准设防。设防范围上游自漕河出山口处起,至京珠高速公路桥止。漕河上游满城县与易县交界处有保定市大型水库龙门水库,现状防洪标准为500年一遇,满足下游城市的安全要求。校核京广铁路桥和京珠高速公路桥的过水能力,如无法满足行洪流量则应进行改造。 (2)城西侧在界河左岸设防洪堤,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界河右岸采用20年一遇标准设防。设防范围上游自界河灵山出山口处起,至京广铁路桥止。校核京广铁路桥的过水能力,如无法满足行洪流量则应进行改造。

(3)城南侧在龙泉河、清水河左岸设防洪堤,防洪标准为200年一遇;龙泉河、清水河右岸采用20年一遇标准设防。设防范围上游自界河京广铁路桥处起,至清水河规划保沧高速公路桥止。校核京珠高速公路桥的过水能力,如无法满足行洪流量则应进行改造。

(4)内涝防治。市区内河道整治基本完毕,能够达到50年一遇的排涝标准,疏浚市区河道及下游河道,务必保证河道排水顺畅;现状环堤河外围河流采取20年一遇的排涝标准。城区内分片集中建设下沉式公共绿地,作为小范围内的排涝区,辅助解决城区排涝,降低城市排水系统的压力,同时补给城市地下水;保留现有环堤河,并结合防护绿带疏浚加宽,采取20年一遇的排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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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条 消防规划

(1)消防站布局: 规划新增消防站17座,其中小型普通消防站6座,每座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标准型普通消防站7座,每座用地面积3000-4000平方米;特勤消防站4座,每座用地面积5000—6000平方米。保留现状消防站5座,其中小型普通消防站1座,用地面积200平方米,标准型普通消防站4座,每座用地面积3000—4000平方米。基本覆盖整个规划区域。

(2)消防供水: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管网。对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现有给水管网,供水部门要结合市政给水管网更新、改造,使城市给水管网达到消防给水要求。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两旁设置,间距不应超过120米。 (3)消防通道:城市道路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过的要求,建筑设计应严格按消防规范执行。

(4)消防装备及通信设备:加强消防装备的配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配足配齐消防队(站)的车辆装备和消防员的个人防护装备。担负扑救特殊火灾和处置特种灾害事故的特勤消防站要配备大型举高、泡沫干粉联用、防火救援、排烟照明、破拆等特种消防装备。普通消防队(站)要配备中低压泵、高低压泵消防车。通信设备按有关规定配备。尽快建设局域网,实现与全省消防联网,利用河北省消防网站实现消防管理工作微机化,全程掌握各地的消防工作动态。消防指挥中心或火警接警中队与城市供水、供电、燃气、急救、交通、环保等部门及消防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专线通信,以保证报警、灭火、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5)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作为城市建设基础配套项目之一,统一投资,统一施工。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提高群众防火意识。

第90条 抗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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