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21:31: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十七、简述民族学实地调查的类型:
自观和他观、宏观和微观、社区和个案、定性和定量、专题与综合 十八、简述民族学实用调查方法有哪些:
观察与参与观察、个别访谈、调查会、问卷法、谱系调查法、自传调查法、定点跟踪调查法、文物文献搜集、历史文献法、比较研究法、跨文化比较研究 十九、简述民族学调查者应有哪些素质:
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打破僵化模式,适应新形势,建立新思维;专业基础扎实,知识视野开阔;善于沟通人际关系,具备应变能力。 二十、简述民族学实地调查应做那些准备:
①、课题选择(能力所及,适合自己;申请课题经费);②、文献准备(对当地的了解);③、物质准备(地图;记录设备;证件;生活用品;药品;礼品);④、调查提纲
二一、简述近期我国民族的主要任务:
继续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深入开展国内各民族的研究;加强世界民族的研究;继续开展国外民族学理论的研究;继续开展影视民族学的研究;进一步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学的研究;开展民族文物研究和建立民族学博物馆;开展民族统计学的研究;完善和发展学科体系;提升田野调查的科学性;提高 科学研究水平;普及民族学、人类学知识;如何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探讨现代化影响民族关系变化的因素;民族学应为西部开发和少数民族发展提供服务。 二二、简述如何推动民族学学科发展:
加强学科基础理论建设;紧密结合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应用性理论研究;加强对国际学术界成果广泛的系统的借鉴与介绍;通过体制改革和统一规划来促进科研与教学的结合;
二三、简述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必要性:
是我党民族平等政策的需要;是我国顺利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推动民族繁农发展的重要方针。 二四、简述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依据(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灵活运用斯大林关于民族四个基本特征的着名理论;从民族集团的现状出发,注意分析其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情况,做到历史与现状相结合,是民族识别工作的又一科学依据;尊重本民族集团中大多数人的意愿,是民族识别工作应遵循的又一依据和原则。
二五、简述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主要成就和意义:
成就:其成就的取得就发展进程看分为三个阶段:从1949年经1953年全国人口普查到1954年为第一阶段,认定了38个民族;从1954年到1964年为第二阶段,又认定了15个民族;从1964年起经1982年为第三阶段,认定了“ 珞巴族”和基诺族两个民族。
意义:民族识别使我国历史上长期受歧视、受压迫的、、不被承认或不敢承认自己的广大少数民族,有了明确的族属,并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民族识别工作的开展和所积累的经验在国际上引起了一定程度的反响;共同文化特点是构成民族的最基本特征(而民族学是以民族为研究对象的既然文化是鉴别民族的根本尺度,那民族文化也必然是民族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已证实);民族识别有利于我国民族学学科的发展。 二六、简述民族学研究对象:
生活在资本主义生产以前诸社会形态下的民族,是民族学研究的传统对象。民族学研究的对象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原始、落后的”消失,西方民族学面临着“传统对象”的危机,西方一些民族学家逐渐转向“都市社会”研究。 二七、简述原始社会形态下的几个阶段:
包括原始群:从猿到人过渡时期正在形成中的人的群体,是刚刚脱离动物界的原始人共同生产和生活的集团。、前氏族公社和先后以母系制、父系制为特点的原始公社诸阶段,而农村公社和家长制家庭则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度的中间阶段。 二八、简述农村公社或家长制的双重性:
农村公社以其固有的二重性而体现出它的过渡性,表现在:⑴、居民的社会联合主要以地域为基础,但在一般还在不同程度上保留有以家庭为单位的血缘联系具体到某个村社的血缘谱系,可能一支也可能是多支。⑵、荒山森林草地水面和耕地,一律归村社集体所有,村社成员对它们仅仅存在占有权,而房屋及小块园地已成为个体家庭所有,劳动产品等动产则完全是私有财产。⑶、在劳动组织形式上,以小家庭为单位的个体劳动是最经常、普遍的形式,但还有一定的集体劳动予以补充 ⑷为了维护村社的共同利益,一些人分别担任了被赋予某种全权的职位,于是产生了国家公共权力的萌芽,但原始民
主、平等的习惯依然存在,由村民大会决定,只是随着时间推移他们才由社会公仆逐渐向社会的主人转变。
家长制实行一夫多妻;蓄养奴隶;在土地所有制方面,保留着“同姓公有”的形式;出现了各姓杂居一个村寨的现象,但尚未完全消除按姓聚居的传统;出现了地区性的首领
二九、简述家长奴隶制与奴隶占有制的关系:
家长奴隶制是奴隶占有制社会的起源。
家长奴隶制与古代社会的奴隶占有制有很大区别,表现在:家长奴隶制中的奴隶人数占社会人口比例很小,没有形成社会生产的基础;家长奴隶制是以自身需要而生产生活资料为目的的,而不是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奴隶制;在家长奴隶制的地位不像奴隶占有制下的奴隶那样低下,因为他们是以家庭成员的身份而存在的;家长奴隶制中,还没有出现奴隶主阶级,使用和剥削奴隶是家长制家庭的家长;家长奴隶制属于原始社会形态范畴,不属于奴隶占有制社会形态范畴,而奴隶占有制属于奴隶社会。 三十、简述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
奴隶占有制生产方式通常简称“奴隶制”,它的生产关系是以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兵站有何剥削奴隶为基础的,基本特征: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奴隶主不但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占有直接生产者—奴隶;奴隶是会说话的创造财富的工具,在奴隶制下,监督劳动达到最大限度;在奴隶制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 三一、简述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特征:
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封建地主阶级和农奴主阶级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的直接生产者—农民和农奴;在封建社会里,封建领主和地主占有大量土地,依靠农奴和农民来耕种;封建剥削形式主要表现为封建地租。 三二、简述中国封建地主制的主要特征: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要地位;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并强迫农民从事无偿的劳役,去养活一大群国家官吏和主要地是为了镇压农民之用的军队;保护这种封建剥削制度的权力机关,是地主阶级的封建国家。 三三、简述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特点:
不平衡性是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主要特点(各少数民族社会形态复杂,表现极大不平衡性;某一个民族自身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不同地区民族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一部活的社会发展史缩影。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形态有四个类型:封建领主所有制、封建领主制、奴隶制、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
三四、比较我国处于原始公社状态游猎经济和山地农业经济?
区别:①游猎经济属于北方型,而山地农业经济属于南方型;②游猎经济比较集中分布在东北以鄂温克和鄂伦春族为主要代表,而这俩民族以狩猎为经济生活主源。山地农业经济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散见于中东南地区和西藏地区,中国保留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绝大多数属于这种类型。
联系:不论游猎经济,还是山地农业经济都是由低下的生产力决定的,都与原始公社制生产关系相适应;有一个共同点:都保留在交通闭塞、气候恶劣的与世隔绝的山区;这两种类型经济的变化均与先进的生产工具出现和交换关系的发生和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历史上的民族压迫也是阻碍这两种类型经济变化与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五、凉山彝族奴隶制特点?
闭塞的自然经济和落后的生产力;凉山彝族奴隶制的阶级关系,通过特有的森严的等级关系变现出来;特有的社会政治结构—以黑彝父系为纽带的家支制度;在凉山彝族奴隶制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复杂的民族关系问题。 三六、比较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制和西藏农奴制?
区别:①、西双版纳领主阶级包括片领、召孟力 、波朗以及村寨当权人农奴按来源和承担不同形式及数量的封建地租而划分为“ 傣孟力 ”和“滚很召”两个等级。西藏农奴主阶级包括地方政府、贵族和寺院,俗称“三大领主”。农奴包括“差巴”和“堆穷”两个等级。②、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制最显着特点是存在着比较典型的农村公社形态。农村公社构成了这种封建领主社会自然经济的基础。西藏农奴制的一个特点是奴隶的子女仍然为奴隶,就有浓厚的奴隶制残余。西藏农奴制属于庄园型领主制的一个代表,而西双版纳封建领主制是农村公社型③比之西双版纳傣族封建领主制,西藏农奴制的残酷性和奴役性更近于奴隶制。
联系:都属于封建领主制;封建领主占有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和牧场,这是共性; 三七、中国少数民族民主政治制度:
与各民族复杂的经济制度相适应,其社会制度呈现多样性。根据各种制度表现出来的特点分为原始民主型、血缘纽带型和中央政府委任型:一、原始民主型(基诺族的长老
制;瑶老制和石碑制;侗、苗、布依、水等族的“款”;)二、血缘纽带型(黎族合亩制;景颇族山官制;凉山彝族家支制度)三、中央政府委任型(政教合一制度;盟旗制度;土司制度) 三八、家支制度:
家支,是内部严禁通婚并以父子连名制谱系作为链条贯穿起来的一个父系血亲集团。凉山彝族家支制度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家支制度,在凉山彝族奴隶制社会中
起到政治组织的作用。 三九、基诺族的长老制:
基诺族的政治制度是村社长老制。村社一般有两个长老,首席称卓巴,次生为卓生,有特定的古老氏族的最长者充任。其主要职责涉及村社生产、生活和宗教祭祀方面,在调节纠纷、对外交往等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长老不脱离生产,无薪报酬,具有公仆性质。它体现了原始民主。 四十、瑶老制:
是瑶族地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具有政治制度的职能。产生于原始农村公社向阶级社会过渡阶段。瑶老是村寨首领,由民主选举或自然形成,瑶老不脱离生产劳动,无特权。是社会公仆,重大事务由全寨大会决定。瑶老制在不同地区有不同名称。随着瑶族进入阶级社会,瑶老制的组成和性质逐渐变化,有的瑶老成为享有特权的人。 四一、石碑制:
是瑶族的一种具有原始民主残余性质的政治组织形式,1940年以前存在于广西大瑶山地区。是以一个或若干个村寨为单位,对于防盗贼、保护生产、婚姻聘礼、保护外来正当商人,处理纠纷等问题,订立共同遵守的规约。这种规约称为“石牌律”、“律法”或“条约”,刻在石牌上,称为石牌。石牌头人由办事公正,善于言辞,威信较高的人担任,多为男子,其主要对内起调解作用,对外任军事指挥。 四二、款:
是湖南、贵州、广西一带侗、苗、布依、水等族村寨中具有农村公社性质的社会组织,历史记载中称为“合款”、“议款”、“议榔”、“合榔”。款有大小之分,凡参加款的村寨,彼此间有互相支援的义务和监督执行“款约”的权利。款有款首,由公认的有威望、办事公正、熟悉款词的老人充当,不能世袭。款首平时参加生产劳动。 四三、黎族合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