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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验教学的检查
1、实验教学的检查是全面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教学方法的改革、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院(系)应予以重视并加强对实验教学的检查工作。
2、实验教学工作的检查应参照《高等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执行。
3、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实验教学人员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及其它统计报表,做好实验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必须加强实验教学档案的管理,建立完整的工作档案。
五、实验教学改革
1、各院(系)应加强实验教学的改革,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科发展的要求,对实验室合理重组整合,优化教学资源配置。
2、在实验内容上,应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减少单一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实验;减少规定性实验,增加自选性实验;减少对口性实验,增加开放性实验。要将实验内容向学生开放,并适当延长实验室开放时间。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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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
校教字[2004]58号
为了鼓励、倡导大学生个性发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文学艺术创作及各类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经学校研究,决定实行本科生创新学分制,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条件
凡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学艺术创作及社会实践活动,取得突出成绩者,均可申请获得相应的创新学分。
二、创新学分核定标准: (一)学科竞赛
1、凡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各类学科竞赛(含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大赛等)、获国家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0、9、8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8、7、6学分/项;获省级各类学科竞赛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8、7、6学分项,获团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5、4、3学分/项。
2、在全校性学科竞赛活动(含数学、化学、英语、电子设计竞赛等)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5、4、3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与者每人分别计3、2、1学分/项。
(二)科技活动
1、在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含设计、发明创造等)中获奖者或研究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专利的,经学校审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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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4-10个创新学分。
2、在国家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10、9、8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计8、7、6学分/项;在省级科技活动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8、7、6学分/项,获集体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计5、4、3学分/项;获国家级或省级科技活动优秀奖、鼓励奖者,每人分别计3学分/项、2学分/项。
(三)学术论文
发表于国内外权威期刊、重要核心期刊、核心期刊、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的论文、文学作品、书评、调查报告、读书心得等,其第一作者分别获得8、7、6、5个创新学分,合作者分别获得5、4、3、2个创新学分。
(四)开放实验项目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成绩经考核及格可取得2个创新学分,对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认定,可获得3-4个创新学分。
(五)英语及计算机考试
1、参加全国大学生外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八级)考试通过者或在省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二级证书者可获得2个创新学分。
2、在省级以上计算机资格考试中,获软件程序员或网络管理员证书者分别计4个创新学分,获软件设计师、网络工程师或数据库系统工程师证书者分别计6个创新学分,获系统分析师证书者计8个创新学分。
(六)社会实践活动
在团中央、团省委、校团委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被评为活动积极分子或者集体被评为优秀社会实践队的个人或者集体中每人计2个创新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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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学生参与科学研究训练或在文学艺术创作及文化素质教育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经本人申请,有关单位确认,学校审核,可计1-4个创新学分。
三、认定办法
1、每学期第二周前,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湖北大学学生创新学分申请表》,所在院(系)或活动组织单位推荐,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审核,经认定符合规定的,由教务处向全校通报,并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2、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若有相同时,取最高奖项计创新学分,不重复计算。但不同类别的创新学分可进行累加。
3、学术论文类、成果类申请创新学分的学生,必须是冠名湖北大学的论文或成果。
四、创新学分记载
1、各学院(系)教学秘书根据教务处下发的学生取得创新学分的正式通知及时将学生所取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名称为“创新教育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学科竞赛、文体)类”。
2、按照《湖北大学本科培养计划》规定,在校生需修满8个创新学分,方可毕业,此类学分若有多余的可抵充全校选修课学分(即免修相同数量学分的选修课)。
五、本办法适用于2003 级及以后各年级全日制本科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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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实践教学经费管理规定(暂行)
校财字[2000]4号
为保证实践教学(含毕业实习、教学见习、教学参观、社会调查及毕业设计或论文)的顺利进行,提高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总经费开支(指导酬金、公杂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实行包干使用,根据实习计划按参加实习的学生人数及其签收后的清单领报。
(一)师范类学生
1、每生实习总经费标准为260元以内,超支自理:
2、付实习学校指导教师酬金每生100元和公杂费每生20元,均凭盖有实习学校公章的收条核报支付。
3、经费开支方式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非师范类学生
1、实习总经费标准:文科管理类专业每生为200元以内;理工科类专业每生280元以内,超支自理;2、经费开支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三)带队教师
带队教师的费用按实习计划经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审定的人数核报。 1、伙食补助:市内住点的每人每天8元,不住点的每人每天5元:市外每人每天10元。按实际天数计算, 由院主管领导核准;
2、交通费按工作人员出差标准实报实销,不报销乘坐出租小汽车费用; 3、住宿费
(l)市内不报销住宿费;
(2)市外一般不报销住宿费,必需开支住宿费的,不分职务和级别,每人每天在30元以内凭据核报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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