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0/15 17:22: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

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8]17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7.23 【实施日期】201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8〕17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决策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2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清理对象。省政府、各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及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定或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章、 1 / 5

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其中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范围,由省政府各

有关部门参照2017年省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确定。

(二)清理重点。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以及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省、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及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省、设区的市、县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 《实施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 《实施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 2 / 5

政府决策部署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

施,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要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设区的市、县级政府要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清理工作;省政府各部门要督促检查指导下级部门的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告知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牵头负责单位(机构)名称和相关负责同志、联络员名单(附件1)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二)省政府各部门于2018年8月20日前,将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建议(附件2、3)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清理意见建议涉及对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应同时向省法制办报送修改草案和说明。对个别条款修改或废止的,省法制办进行统一审查修改后,按程序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对规章全面修订的,省法制办商省政府有关部门后按程序纳入2019年度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建议项目。清理意见建议涉及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应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修改草案。 (三)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附件4)于2018年9月20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四)县级政府要及时将清理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政府汇总,各设区的市政府于2018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附件5)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五)省政府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一并提出具体建议(附件6),由省法制办汇总后,转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 3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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