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4:22:4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办理银行保函反担保业务按保函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执行。银行保函反担保业务系指在其他银行为客户出具保函过程中,农业银行应客户的申请,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提供的反担保。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9】141号)、《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农银办发【2004】13号)、《中国农业银行证券公司发债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发【2004】3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保证金比例一览表 附件2: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主要品种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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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保证金比例一览表
保函种类 保函期限 保证金比例 AAA+级客户 AAA级客户 AA+级客户 AA级客户 ≤1年 不低于5% 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 1-3年(含) 不低于10% 预留金保函 >3年 不低于15% 不低于10%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不低于25% 不低于20% 不低于25% 不低于30% 不低于25% 不低于30% 不低于35% 不低于30% 不低于35% 不低于40% 不低于35% 不低于40% 不低于45% 不低于10%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100% 100% 100% 非融贸易履约保函 资性保函海关付税保函 承包/租赁保函 财产保全保函 出入境备用金保函 ≤1年 不低于20% 1-3年(含) 不低于25% >3年 ≤1年 不低于5% 不低于30% 不低于5% 注: 1、上表未列入的其他非融资性保函业务,比照工程项下保函业务收取保证金。
2、非融资性保函业务中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或总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可减免保证金,不受上表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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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10% 不低于15% 不低于15% 不低于20% 不低于20% 不低于25% 融资性保函 1-3年(含) 不低于10% >3年 不低于15% 附件2:
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主要品种操作规定
一、工程项下保函
(一)客户申请办理工程项下投标、履约、预付款、质量/维修、预留金保函,除应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基础资料外,还应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招标书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批文。 (二)工程项下保函调查、审查要点:
1、申请人的资质等级、施工工艺、技术装备是否达到所承包或招投标项目的要求,是否具备履行工程项下基础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2、申请人在工程建设中的履约情况,作为投标方有无压价、欺骗招标的行为,作为承包人能否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承包任务。
3、对保函项下工程项目的投资必要性、技术适用性、建设可行性、经济效益、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使用计划、结算方式以及工程项下基础合同内容、公平性等进行调查和综合分析评价。
二、贸易履约保函
(一)在贸易履约保函中,贸易双方作为保函的申请人或受益人,除具备《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2、贸易款项由农业银行代理收付,通过农业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3、贸易双方有着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
4、所交易的商品具有产品国际或国内质量认证,市场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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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贸易履约保函,贸易双方均应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国内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基础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商品交易合同。合同中应约定商品及货款结算方式。 2、贸易双方近两年业务合作及合同履约记录。 3、有关部门颁发的所交易商品的产品质量证书。 (三)贸易履约保函调查、审查要点:
1、贸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开户情况、资金归行情况。
2、贸易双方近两年信用履约状况,双方在贸易合作中是否有良好的履约记录。
3、贸易项下商品交易是否合法、合规,商品交易是否具有效益性。 4、贸易双方经营、财务状况及履行贸易合同的能力。在“延期付款”交易中,付款人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内是否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在“延期交货”交易中,供货方是否能够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提供符合条件的货物。
(四)贸易双方应与提供保函担保的农业银行签订货款代理收付款协议,委托担保行代理收付贸易款项。商品及货款按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在“延期付款”交易中,销售方在货物发出后,将增值税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商业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据等销售凭证送达担保行,由担保行通知购买方进行确认并向购买方移交销售凭证,购买方于约定的付款期内将交易款项足额存入担保行,由担保行通知销售方收款。
在“延期交货”交易中,购买方将交易款项足额存入担保行,由担保行转入销售方收款账户,销售方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发出货物,并将增值税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商业发票)、产品出库单、货运单据等提货凭证送达担保行,由担保行通知购买方进行确认并向购买方移交提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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