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6:21:3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10.3未付款项的支付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运营付费申请单显示的或要求的任何或部分金额有争议,且随后根据争议解决条款,确认甲方尚未支付的任何应付款项应由甲方知会县财政部门支付给乙方。
10.4违约金的扣减 如果发生违约情况,乙方应根据计算需要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并将该金额从污水处理服务费的发票金额中减扣。违约金计算的细节应在付款通知账单中列明。
10.5 服务费收费凭证 乙方在收到甲方核准确认的支付金额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适用法律向甲方及时开具服务费收款凭证。
五、资产管理与项目设施的移交
第十一条 资产所有权
11.1 托管运营期间, 污水处理厂内的原有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 土地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11.2托管运营期间,因污水处理需要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新增的设施、设备,新增设备的 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托管运营期满后,如甲方要求留置,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相应的购置、安装费用后,所有权归可以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 项目设施移交的范围 12.1移交的项目设施以现场清点数目为准,并制定交接清单,最终的交接清单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注:主要构筑物及相关工艺参数表 以现场实际交接单为准) 12.2移交的内容还包括维持本项目正常运行和维护必需的所有技术图纸、规程、规范、资 料;生产运行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包括运行手册、运行记录、设计图纸以及设备寿命消耗及管理表,运行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专有技术、专利、计算机软
件及其他知识产权。 12.3 甲方根据项目自身工期进度提前 壹 个月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确定乙方正式 介入项目试运营日期。乙方为了更好的配合甲方对于该运营项目的设备调试及运营调试,可提前派出相关人员介入协助配合。乙方派出相关人员介入后,乙方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全额承担。
第十三条 移交工作小组 13.1项目设施移交工作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组建移交工作小组,在试运营进驻运营前一周内 成立移交工作小组,负责完成设施设备清点、运行交接、人员安置以及其他必要的前期工作。 13.2移交工作小组工作至项目设施移交完成之日解散。 13.3移交工作小组在进行上述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双方对该费用确认后平均分 担。 第十四条 责任的划分
14.1设施、设备移交时将进行相关的设备检测,检测中发现的项目设施、设备存在的缺陷 或损坏,形成设备缺陷表单。移交方应负责修复该缺陷或损坏,接收方可协助修复。
14.2 设施、设备移交后,凡属设备供应方合同保修责任期内的,仍应由甲方协助乙方联系维修。
14.3移交过程中,若一方对移交资产的设备、设施的性能及完好程度存在异议时,由双方 共同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能力的机构对存在争议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最终效力,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
15.1本协议届满后,乙方无偿将项目设施交回甲方(但不包括乙方更新、改造的设施、设 备,如涉及可参照合同11.2条款执行)。同时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15.2 项目设施的移交回转过程及内容同项目设施的移交过程。
六、人员办公场地安置
第十六条 人员办公场地安置
16.1托管运营期间乙方负责运行管理人员编制,其中人员岗位安排由乙方自行确定.
16.2在托管运营期间,乙方享有对甲方提供人员的管理、调配权,并按乙方自身薪酬办法 发放薪金,国家规定的各种劳动保险费用(五险)由乙方负责支付和办理。
16.3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在其全部人员撤离前,应确保甲方相关人员具备基本的运行能 力,确保项目设备、设施的连续运转。
16.4 乙方进驻时,甲方提供的办公场地整体配套设施必须实行标准配置(宿舍、食堂、办公桌椅、网络宽带、电脑设备、化验室仪器设备等)以保证乙方进驻后能顺利开展工作。
七、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七条 项目设施的运行
17.1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每日正常运转。因设施设备检修需暂停服务时,须报甲方批准。
17.2运行中发生设施设备重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时,乙方须负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 处理同时立即报告甲方。
17.3对整个项目设施设备改造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第十八条 项目设施的维护
18.1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包括《城 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18.2乙方应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的措施和计划,并接受甲方对有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的 检查。
18.3 在托管运营期内,因生产所发生的设施、设备中、小维修、维护保养费用、水电费用、办公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大修、技改由则由乙方提出方案报甲方审批,其实施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注:设施设备中、小维修一年内不得超过三次,超出部分则由甲方负责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甲方的监管
19.1甲方或政府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有权派员在任何时候进入乙方的项目设施,监督项 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信息,但不得干涉、延误或干扰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9.2甲方所派人员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乙方回答的权利,并有权检查包括乙方的生产 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在内的全部运营记录。 八、检测与核实
第二十条 水质检测
20.1进水和出水的水质应通过日常检测指标确定。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 行检测,并如实向甲方报告检测结果。 20.2乙方应接受经甲方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 20.1款规定的检测程序、办法、 标准和周期进行检测。
20.3乙方应记录日常检测和在线检测的所有结果,并存档备查。检测指标项目经双方约定如下:
20.4乙方应于每月开始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列明日常检测指标的《月度水质报告》报 送甲方,报告上月的每日进水和出水水质,对进出水水质严重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应立即报送。 第二十一条 水样采取和储存
21.1水样的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水质采 样技术指导》(GB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的要求。
21.2水样储存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 要求。
21.3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双方共同确认的接入点和交付点采集。 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的采样间隔不得大于五小时,每日提取采样设备采集混合水样。